我在2007年12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我续签合同,但我一直在公司继续工作,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属于之前劳动合同的续延?那应该视为是几年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
还有 我看到三条之后还有一个补充说明——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个又该怎么理解呢
1、视为2年,和第一次签订的期限相同。
2、在从入职之日起满一年止,没签合同的,从次日起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你不属于这种情况,因为你自入职起已经签了2年合同。
麻烦再问一下,视为两年的话,我这两年又够了,又怎么算呢?
2007.12.1——2009.12.1
2009.12.1——2011.12.1 现在已经是12年5月了啊
现在可以要求公司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谢谢
我也是看到有的人说算 有的人说不算 究竟算不算呢?能详细说下你朋友的情况么
追答你想要补签的话,可以和公司协商。
如果公司没有解聘你,就没有纠纷。
这种情况肯定是无固定期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