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当中的请求事项我要怎么写?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
我是2011年3月底到单位实习,那时候没有毕业,之后和领导说想留下工作,便调到别的部门实习,7月份正式上岗独立工作,并且有印章号,有排班表等相关证明,在此期间我拿着毕业证等相关证件找领导,也并没有给我任何答复。2012年3月中旬面试,3月30日突然告知我未被录取,下午便交账回家。单位一直强调我是在实习期,所以不给钱是应该的,但是我查了一些有关文件,都是说“实习”一词是针对未毕业生,我7月份正式毕业,并且正式独立上岗工作也就是和单位发生了劳动关系,这就不能是实习。并且在这9个月独立上岗的时期内也没有与我签立任何劳动合同,一切全是口头说的,完全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形式中有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的未与劳动者签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现在我想问一下,如果我这种情况想要申诉仲裁是否可以?胜算有多少?我要怎么书写“请求事项”这一项?
谢谢~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当中的请求事项,当事人要明确列出,直接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事先提出来,然后在写事实和理由及其他。
  具体可以参考以下范文: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文)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定被诉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不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2.请求裁定被诉人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申诉人支付赔偿金,即8个月实际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与补贴),共计人民币28806元整(按最近12个月平均工资3600.75元计算,计算公式3600.75元×4×2=28806元);
  3.请求裁定被诉人发放11个月的年终奖,共计人民币5000元整;
  上述共计:人民币33806元整。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06年11月6日进(公司全称)工作,岗位为(岗位名称),最近12个月岗位平均工资为人民币每月3600.75元。申诉人进公司后,双方先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即2006年11月6日-2007年11月5日),此后双方分别于2007年11月、2008年11月及2009年11月每年续约一次,三次合同期分别为2007月11月6日-2008年11月5日、2008月11月6日-2009年11月5日、2009月11月6日-2010年11月5日;上诉双方共计签订4次固定期劳动合同,并于2008年后续签2次固定期劳动合同;但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以合同到期为由,向申诉人发出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并要求申诉人立即办理离职手续,不用再到公司上班;申诉人当即表示不同意,并于2010年9月30日向公司提交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申请书,公司于2010年10月11日给出答复,不再续签合同,同时也不支付任何赔偿金。
  另外,在此期间,申诉人曾多次与公司主动协商,并多次电子邮件告知,被诉人一直不予理会,拒绝支付赔偿金。
  再之,申诉人本年度已于公司上班近11个月,且为公司服务将满四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却因被诉人无正当理由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无法获得年终奖,本着情理考虑,被诉人也应向申诉人支付适当的年终奖。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给申诉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劳动权益,申诉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向贵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诉人的请求事项。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4-23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追问

用人单位就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那我要如何去处理

追答

请详读我的上述回答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可以仲裁。
你的事实劳动关系建立只能从2011年7月起计算。
实习期是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的,实习是学习的延伸,不能算建立劳动关系。
你可以主张去年7月到今年3月的双倍工资赔偿。
你要提供毕业证副本、工作证副本等一切可以证明曾在那家公司工作过的材料,胜算100%;
这9个月期间你的工资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可以要求补足其余部分。
请求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劳动合同未签双倍工资XXX元;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7月X日至2012年3月X日工资补足部分XXX元;25%经济补偿金XXX元;
以上合计:XXX元

加油吧,祝你成功!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2-04-22
1、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从具备签定劳动合同之日起你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起事实劳动关系。

3、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4、如果未缴纳保险还可以要求补交。追问

想问一下,这个2倍工资包括本应实发的那一份吗?还有,他们没有与我签立合同,也是可以追要保险的是吧,那我要如何书写我的请求事项呢?我看写的都好专业我也不会写,谢谢

追答

1、二倍工资,如果已发一份,只能再要求一份。

2、没签订合同的责任在用人单位,当然要追究用人单位未交纳保险的责任。

第4个回答  2012-04-24

这是我写的你参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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