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9-01
不同的,可以兼得。
第2个回答 2018-07-29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经办机构有权按照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第3个回答 2012-09-02
这两个补助金不相同,至于能不能兼得,各地的规定不一样。至少四川采取的是“补足”原则
第4个回答 2012-09-02
各个地方不一样
有的地方 能 双份赔偿 有的 地方 是 补足 只能得到一份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