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处罚的时效期间是两年,即如果违法行为在两年没有被发现的,两年后即使发现,也不再追究。 当然,如果违法行为已经被发现,只是没有找到违法行为人或者证据尚不确凿的,不论经过多长时间,都可以追究。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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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某在县城规划区的集体土地上有住宅及宅院一处,1997年因生活需要在该宅院上搭建临时厨房两间。2013年4月10日县城管局以张某某在县城规划区内未经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建两间临时房,属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2007年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的处罚决定。张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张某某的行为是否应予处罚,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搭建,属违法行为,且该违反规划的行为属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行政处罚决定应予维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的建设行为发生在1997年,距离行政处罚时间已经16年,该行为一直未被发现,说明不实际影响城市规划,应适用行政处罚2年的时效,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行政处罚应予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作。
在行政处罚时效方面,本案当事人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于1997年,2013年被发现并受处罚,虽然表面上超出了二年的时效,但涉及的违法建设行为实质上处于继续状态,违法行为尚未终了,二年的处罚时效并未开始计算,当然也就不存在超期的问题,本案第二种意见是错误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本案当事人的建设行为虽已停止,但未依法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这一事实依然存在,建筑物处于违法存继状态,故其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并未终止,并未超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审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