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是语言哲学家Austin1955年在美国哈佛大学做William James系列演讲时将该理论作为一种哲学分析工具首次提出的,并在随后的系列演讲中逐渐成型。后来在他的学生Searle的不断总结、创新和规范下,成为了一个系统。现在言语行为理论是语用学中一个重要内容。Austin和Searle对言语行为理论都做出了那些贡献,言语行为理论又有哪些缺点和不足呢,言语行为理论的将来发展的方向又是怎样的?这篇小文章将会慢慢道来。
一、言语行为理论概况
这里介绍的言语行为理论的概况主要包括基本主张,强调内容,实用意义和研究角度。下面一一讲述。
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主张可以归纳为;“说话即做事。”(Austin 1962)即说话人只要说出了有意义、可被听话人所理解的话语,就可以说他实施了某个行为,这个行为叫作言语行为。Austin认为,说话人总是在通过说话来做事,不论他们的说话方式直接还是间接,明晰还是含蓄。言语行为是说话人通过话语表达意义的基本功能单位,也是研究语言使用的基本分析单位。
言语行为理论重视言语行为的实施者在语言交际中的作用,强调言语行为实施者的主体作用。另外,针对言语行为实施者作为反映的听话人的回答也是实施的言语行为,这也是言语行为理论探讨和强调的范围。
言语行为理论的实用意义,包括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直接目的是在于了解不同言语行为在不同语言文化中的实现模式、手段、语言资源及其实现机制,了解实施相同言语行为所需采用的不同言语手段,对比它们在语言学习和跨文化交际中的表现差异及导致的原因。最终目的是为语言教学、语言学习及跨文化交际服务的。
研究言语行为理论可以从多个角度出发,比方说语用语言学、社交语用学、对比语用学和跨文化对比语用学等方面。
二、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1、Austin与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是哲学家们在20世纪50年代首先提出的,其创始人是Austin,他提出了这一理论的稚形。他在言语行为理论方面的主要贡献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Austin推翻了哲学家们历来认为逻辑—语义的真值条件是语言理解的中心,即用可验证性(verifiability)来判断一个句子的真假的观点,区分了言有所述(constatives)和言有所为(performatives)。他认为区分的标准就是句子中有没有施为动词,有施为动词的就是言有所为。并且他提出了两种言有所为的两种句法形式:一种是以第一人称为主语、谓语动词是主动语态的的I +VP形式,第二种是第一种的被动语态形式,即以第二人称为主语、谓语动词是被动语态的I +VP形式。这两种句法形式都可以加入hereby进行验证,如果句子通顺的话,就是行事动词,这个句子就是合法的,否则不是。但是后来他发现用hereby来判断一个句子是不是含有施为动词,是不是言有所为有点牵强,有些句子不使用施为动词,照样能够收到很好的效果,比如:Shut the door.还有其他语言手段,比如句中的语气、语调还有句子所处的语境等也可以使听话人很好的明白话语的意思,而语境在言语行为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次,在Austin发现以上的不足之后,他接着提出了把施为句分为隐性施为句(implicit performatives )和显性施为句(explicit performatives )。但是接着又发现所有的句子都是施为句,不管是隐性的还是显性的。他接着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式,即一个人说话的时候,是同时进行了三种行为。这是他第三个贡献。
最后,在Austin提出的新模式中,他认为,一个人在说话的时候,同时实施了三种行为,即言内行为(locutionary act)、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 act) 和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 act)。言内行为是说话人通过说话表达字面意义,是the act of saying something,包括说话时所用的发出的语音、音节、说出单词、短语和句子;言外行为是说话人通过字面意义表达说话人的意图。是the act in saying something,比如说发出命令等;言后行为是是指说话人的话语作用在听话人身上所带来的效果。在这三个言语行为中,最为重要的是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是语用学研究的重点,因为它们是语言交际的中心。同时Austin也提出了言外行为的五种分类,即裁决型(verdictives)、行使型(exercitives)、承诺型(commissives)、行为型(behavitives)和阐述型(expositives)。但是Austin这样分类缺乏一个明确的标准,有些词可以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并且这种分类标准也仅仅是在对施为动词分类。
Searle在发现老师Austin提出的理论中的不足之后,接着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是其成为了一个系统。Searle提出的言语行为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2、Searle与言语行为理论
Searle认为语言交际的最小单位是言语行为,而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是单词或者句子。因此,Searle在Austin研究的基础上,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具体的内容有一下几点:
首先,Searle在发现Austin对言外行为的研究时没有涉及到句子的具体内容,所以就提出了命题内容。一句话的命题内容包含所谈及的人或物和对这个人或物做的描述。言内行为又分为话语行为和命题行为,话语行为是说出话语和句子这一行为,命题行为是指通过所指词语和谓词所实施的“谈及”和“描述”这两种行为。实施相同的言语行为可以用不同的命题内容,实施相同的命题内容根据语境的不同可以表达不同过的言语行为。但美中不足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句子都有命题内容,比如hello没有命题内容,但是却实施了打招呼这一言语行为。
其次,Searle把语言行为视作一种社会性的规约行为,因此他把影响言语行为的规则分为调节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调节性规则常用祈使句形式,表现为“要做……”“不要做……”,构成性规则表现为“X即是Y”。 Searle区分这两者的目的是为了说明人们使用语言所需要遵守的是构成性规则。接着他提出了满足某一言语行为的的八个条件,最后归纳为四个条件(happiness condition),即命题内容条件(propositional content condition),准备条件(preparatory condition),诚意条件(sincerity condition)和根本条件(essential condition)和相应的四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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