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4年5月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交五险一金。2012年2月8日我剖腹产女,报销生育险的时候得知公司2012年1月份开始未交社保费用,因为是整个公司的员工都未交,所以社保中心拒绝给我报销生育保险及津贴。给社保中心打电话,社保中心告诉我,必须在2012年12月20日之前报销,过期作废。我想申请劳工争议仲裁,不知道时效是多久,争议从哪天开始算?
2012年4月份,我因事申请让公司出具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但实际上还在公司工作。因为在哺乳期且因为是假的解除证明,实际还在公司工作,公司让我写了个说明,保证不能反告公司违反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