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第五条 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证据一般有 (二)在保存年限(二年)内的职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仲裁委以此条解释二年前不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证据,因此拒绝调查。是否可以?因两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主张双倍支付,但仲裁庭拒绝调查,是不是就没法主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