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是否有权拒绝申请人对两年前的个人工资支付记录向用人单位调查取证的申请?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第五条 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证据一般有 (二)在保存年限(二年)内的职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仲裁委以此条解释二年前不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证据,因此拒绝调查。是否可以?因两年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主张双倍支付,但仲裁庭拒绝调查,是不是就没法主张了?

是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时效是两年,但你对劳动仲裁处理结果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有证据证明单位的违法行为是延续的,可以要求提供以前的材料(但那是法院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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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0-12-21
你是什么时候离职的?

仲裁时效是从离职开始算起,上海是1年,江苏的可以查一下当地政策;

“......在保存年限(二年)内的职工工资......”你这个2年是单位要保存资料的年限,不是仲裁期限;

如果你在职、或离职没有超过仲裁时效,那仲裁拒绝调查是无效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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