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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制度
液化石油气站进出管理制度
①非本站工作人员禁止进入生产区内。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区时,须经站长(经理)批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陪同,经门卫检查登记后方可进入。
②进入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外来人员不得携带火种(火柴、打火机、烟头等),不得穿着化纤衣物和带钉鞋,操作人员上岗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鞋。
③酒后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严禁孩童或领小孩进入生产区。经批准进入生产区内的非工作人员,要服从站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排。
④汽车罐车和本站的运瓶汽车进入生产区,必须配装可靠的防火帽和灭火器等有关的消防器材,并经门卫检查合格后方准进出。
⑤电瓶车、拖拉机、畜力车及外来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区。
⑥门卫及安全检查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做好对进出站人员和车辆的检查登记工作,如实记录液化石油气站进出检查登记表(见表2-1-1)中的内容,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宜。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①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保护财产和公民的安全。根据本单位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站长(经理)为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各车间、班组负责人为相应部门、岗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安全消防员协助站长做好全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③安全消防员和从事液化石油气操作的人员要经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合格证后,方准上岗作业。安全消防员应结合本站具体情况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每年对全站人员进行4次安全消防和知识培训教育,并将考核情况记人职工个人技术档案。
④本单位建立由站长和安全消防员任正队长、副队长,全站40岁以下男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安全消防员要针对本单位特点,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要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两次消防灭火演练。
⑤站内所有的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装置,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齐全,并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器材和设置,装置在便于使用的指定位置。值班巡查员在每日安全巡查中,应将对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和防火检查作为一项主要的内容。
⑥安全消防员要会同有关人员定期做好消防设施和器材检验与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灭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
⑦站内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进站须知”、“严禁烟火”和“危险场所,闲人免进” 等消防安全标志。严禁携明火或穿戴化纤衣物和带钉鞋进入生产区内。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明火作业时,要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动火许可审批手续,并严格履行科学的隔离、置换和分析化验方法,做好动火准备工作。动火现场要有监护人,动火作业结束后要及时将动火设备撤离生产区。
⑧当站内出现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中最高职务者要担负起领导责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疏散无关人员、车辆和气瓶,任何人都有拨打“119”电话报告火警的义务。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事故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3.生产区巡回检查制度
①为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行为的发生,特制定生产区巡回检查制度。
②巡回检查分为单位值班领导组织的每日安全巡查和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操作巡查。站内领导实行轮班制,每日应有一名站领导负责做好当日的安全巡查工作。
③值班领导每4小时应带领消防员、设备员和维修人员对生产设备、工艺管路的运行状况;操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各安全装置和设施的完好等情况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和防火巡查,并将巡查结果填入液化石油气站安全巡查记录表。
④机、泵操作员每1小时对运转设备的电机温度、电流、声音和机器的温度、声音、压力、液位、油位、油压与振动情况,以及与机器相关的系统设备和附件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巡查,巡查结果如实填入机、烃泵操作记录表。
⑤储罐操作人员每小时对罐区内储罐的压力、液位、温度和安全装置,及主要操作控制阀门进行一次安全巡查。夏季要根据储罐温度变化,及时开启喷淋冷却装置,冬季要注意排水防冻,并按时填写储罐运行记录表。
⑥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按装卸操作规程的规定,做好对装卸罐车的安全巡查,并加强与机、泵和储罐操作人员的联系配合,严防罐车或储罐超装。
⑦钢瓶充灌作业前,操作人员要对待装瓶、充枪、计量秤和系统压力进行检查核验,并定期对操作岗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对已装瓶、待装瓶的清验盘点。
⑧安全巡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有关人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对需要检修或动火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严禁设备和系统带故障使用与运行。
4.设备仪器管理制度
①为加强设备仪器的购置、使用、维护保养、修理、检验等管理工作,使设备仪器保持完好状态,特制定设备仪器管理制度。
②设备仪器实行站级管理和岗位管理。设备技术员负责全站设备仪器的更新、修理、检验和资料档案的管理,操作人员负责所使用设备仪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③站内压缩机、烃泵、自动灌装秤、锅炉、储罐及其他压力容器应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其中锅炉和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向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④操作人员对所操作的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启动使用和停车,并按规定做好设备润滑加油、防锈工作,认真落实巡回检查制度,如实填写运行记录。
⑤操作人员对本岗位的设备、管线、阀门、仪表等装置实行责任制,要保持设备整洁,及时消除冒、滴、漏,并做好防尘、防潮、防冻、防腐蚀工作。维护人员要对设备的修理质量负责,保证检修后设备的完好使用。设备技术员会同安全员每周对设备按“完好、不完好、修理、停用”4个档次进行一次检查评定,每月将4次检查结果作为对设备的评定依据挂牌公示。
⑥全站生产设备每年进行一次大修,每月进行一次小修。设备技术员要预先提出设备仪器的检修内容和备品配件计划,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严格控制修理费用。
⑦设备技术员要按规定做好对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制度的安排和落实。锅炉每年进行一次运行检验,每2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6 年进行一次检验,3级的每3年进行一次检验。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年要校验一次;接地装置每年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
⑧设备仪器应建立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a.设备、仪器的随机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监制证书、装箱清单等资料;
b.安装施工技术资料和安装检测验收资料文件;
c.修理、改造记录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d.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e.压力表、安全阀、接地电阻等安全附件的校验、修理、更换记录和资料;
f.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以及报废报告资料。
⑨外购设备、仪器(包括备品配件)先由需用班组提出申请,经设备技术员审核、分析,并提出购置的型号参数和数量等具体计划,报站长审批。购置计划经批准后,由有关专业人员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选购。所购进的设备、仪器必须是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相应产品,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压力容器还需附监检证书。设备仪器到货后,由设备技术员、使用班组、购置经办人和财务人员共同开箱验收,对质量、数量和技术文件不符合要求的,由经办人负责落实。
⑩由于人为过失造成的设备仪器(包括零部件)丢失、报废,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者处罚。对需报废和淘汰的设备仪器,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站长批准后,在设备档案和财务固定资产台账上注销。
5.汽车罐车使用管理制度
①为加强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的管理,保障其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汽车罐车使用管理制度。
②本单位汽车罐车的使用管理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设备仪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③汽车罐车投入使用前,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使用、危险物品准运和汽车罐车行驶牌照等使用登记手续。并将核发的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准运证、行车证等证件随车携带。
④汽车罐车的驾驶员、押运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汽车罐车准驾证》和《汽车罐车押运员证》后,方可从事汽车罐车的驾驶和行车押运工作。未具有相应资格的不得随意驾驶罐车和承担押运工作。
⑤汽车罐车的驾驶员应按汽车日常检查和保养要求每天对汽车发动机、底盘和运行部分进行一次检查与维护。押运员要对罐体及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导静电装置及灭火器材等附件的性能与完好状况每天进行一次检查维护。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排除。保证汽车罐车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罐车的清洁卫生和漆色完好。
⑥每次出车前,驾驶员和押运员应按第5条检查内容对罐车进行全面检查,并带齐各种证件资料和维修工器具。行车中,要做好对罐车和安全附件的经常性检查保养,严禁罐车带故障行驶。
⑦新汽车罐车或经检修后的汽车罐车,在首次充装液化石油气前,必须经抽真空或充氮气置换处理合格[真空度不小于86.7kPa(650mmHg)或含氧量小于3%],并有处理单位的证明文件,方可进行充液。
⑧汽车罐车返回单位要及时卸液,不得带液入库停放。罐车不得兼作储罐使用,禁止直接向钢瓶灌装。卸液时不准采用空气加压或蒸汽加热等提高卸液速度的办法。卸液罐车应留有不低于0.4MPa的剩余压力。
⑨遇有雷雨天或附近有明火,周围有易燃易爆介质泄漏,罐体内压力异常或其他不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由作业现场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⑩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罐车或储罐超装。装卸作业完毕后,要及时填写装卸作业记录表。
⑾汽车罐车行驶中,应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距离,严禁违章超车。要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b.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c.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d.车上禁止吸烟。
e.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f.当罐内液温达到40℃时,应及时采取遮阳或罐外水冷等降温措施。
⑿汽车罐车途中停放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a.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b.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10m内不得有明火和建筑物。
c.停车检修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d.途中停车若超过6h,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按其指定的安全地点停放。
e.途中发生故障,若检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f.重新行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
g.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⒀罐车罐体及其安全附件应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定期报送检验机构检验。凡超检验周期未检验的,不应继续使用。
⒁汽车罐车的外借使用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该车驾驶员、押运员随同操作。液化石油气罐车不得用于充装其他介质。
6.钢瓶充装管理制度
①为加强钢瓶充装的检查管理,杜绝不合格钢瓶充装和钢瓶超装,特制定钢瓶充装管理制度。
②凡需充装液化石油气的钢瓶,实行灌前检查、充灌过程检查和灌后复检责任制。检查员和充装员应严格把关,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等工作见证。
③钢瓶充装前,由质量检查员逐只进行检查登记,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充装。
a.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钢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钢瓶,以及经检验单位判定报废的钢瓶。
b.钢瓶钢印标志、颜色标记不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c.用户自行改装或涂敷漆色的钢瓶。
d.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e.钢瓶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f.超过检验周期的钢瓶。
g.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钢瓶。
h.首次充装的钢瓶,事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④对经检查不予充装的钢瓶,检查员要及时通知用户作相应的处理。需抽真空或抽残液的钢瓶,先进行抽空、抽残处理。符合充装条件的钢瓶,质量检查员作空瓶称重和核定充装量,并填好检查登记表后,将钢瓶转送充装岗位。
⑤充装岗位的待装瓶应按不同质量、型号分类存放,并与已装瓶区用标志相互分开放置。充装员要按该钢瓶核定的充装量和充装操作规程认真进行充装操作,如实填写充装记录,严禁过量充装。YSP-10、YSP-15型钢瓶允许充装误差不大于±0.5kg,YSP -50型钢瓶允许充装误差不大于1kg。
⑥充装计量衡器要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为保证称重衡器的准确可靠,每2个月应校验一次,校验报告要记录存档。
⑦充灌过程中,充装员随时注意对充装钢瓶的角阀、瓶底、焊缝等部位的检查,并做好称重衡器量称的调整检查。若发现钢瓶出现泄漏,要立即停止灌气,并将瓶内气体回收。对超允许充装量的,要及时将超出量回收。
⑧充装后的钢瓶,由质量检查员逐只进行重量复验称检,复检结果和检查员姓名等内容要如实记录到钢瓶检查登记表中。复检合格的已装瓶,转运工要及时发放给用户或送瓶库暂存。
⑨检查员、充装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严禁外来人员动用充装设备和工具。非充装员、检查员不得从事钢瓶的充装检查工作。
⑩钢瓶检查记录表(见表2-1-7)和钢瓶充装操作记录表(见表2-1-8)每天由站技术负责人收集并存档备查。
如何做好液化石油气的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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