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仲裁的事由必须法定吗

如题所述

第58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59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第60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第61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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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11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仲裁法,撤销仲裁必须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且有法定理由。如
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情形。
第2个回答  2012-06-11
应该这样告诉你,撤销仲裁裁决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而这一种情形并不表示就是某一种特定的情境。
例如证据存在伪造,这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但这里的证据存在伪造并不仅仅限于用虚假证人来作证这一情况,而是包括对文书类证据的伪造等等。
所以你说的事由并不一定要法定的,但这个事由的归类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情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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