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1年1月进入公司上班,2012年1月续签劳动合同至2014年1月,今年5月25日公司口头通知我上到这个月31号就离职,补偿我一个月的薪资就没有其他的补偿了。并且要给我离职证明开“公司辞退”,我问辞退原因,总经理助理回答是我个人工作态度不够积极,其他的就是她认为的很多小事。并软威胁我,可以不要赔偿金就可以开是我个人原因离职,不然拿一个月的补偿金就要给我开“公司辞退”让我今后档案多一份污点。
对于这样的情况,我想问,首先公司没有提前书面告知我,是不是应该补偿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再是我上班1年5个月的时间,是不是应该补偿1个半月的薪资,并且我是各人不愿意离职,强制辞退是不是要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七条双倍赔偿?是不是拿了赔偿一定要开“公司辞退”,其实公司就是为了缩减开支强制辞退没有任何辞退的理由,这样对我以后找工作有很大的影响,希望专业人士帮我回答他这样强制辞退和给我开具“公司辞退”的离职证明是否是合法的。
谢谢!
什么意思,他这样临时告知我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代通知金吗?
公司现在要求我先签字,就是我认可接受一个月的赔偿离职的说明书上签字,才给我开具离职证明,那我先不签字还算是公司的员工吧,但是公司还扣除我的各种补贴
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才有代通知金。你可以不签字,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去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公司无故克扣你的工资
还有我的离职证明是不是真的要被开“公司辞退”但是我没有任何错,难道我要赔偿金就必须要安个被辞退的罪名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