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一个月薪资合理吗?没有提前书面通知,口头通知5天后离职

我2011年1月进入公司上班,2012年1月续签劳动合同至2014年1月,今年5月25日公司口头通知我上到这个月31号就离职,补偿我一个月的薪资就没有其他的补偿了。并且要给我离职证明开“公司辞退”,我问辞退原因,总经理助理回答是我个人工作态度不够积极,其他的就是她认为的很多小事。并软威胁我,可以不要赔偿金就可以开是我个人原因离职,不然拿一个月的补偿金就要给我开“公司辞退”让我今后档案多一份污点。
对于这样的情况,我想问,首先公司没有提前书面告知我,是不是应该补偿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再是我上班1年5个月的时间,是不是应该补偿1个半月的薪资,并且我是各人不愿意离职,强制辞退是不是要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七条双倍赔偿?是不是拿了赔偿一定要开“公司辞退”,其实公司就是为了缩减开支强制辞退没有任何辞退的理由,这样对我以后找工作有很大的影响,希望专业人士帮我回答他这样强制辞退和给我开具“公司辞退”的离职证明是否是合法的。
谢谢!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假设你完全在理,公司完全不占理,那么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给你三个月的经济补偿。我上面已经说过了,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如果这个证明按该规定出具了,应该不会对你今后找工作有什么妨碍,毕竟现在建立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都是很平常的事情。如果不按该规定出具,写了有损你人格的言语,你可以拒绝违规的写法,给你造成了损失,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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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28
1、代通知金是40条才有的
2、应该获得82条规定的赔偿金
注意:需要提供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才得到赔偿金,否则公司可能在仲裁委否认与你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你们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追问

什么意思,他这样临时告知我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代通知金吗?
公司现在要求我先签字,就是我认可接受一个月的赔偿离职的说明书上签字,才给我开具离职证明,那我先不签字还算是公司的员工吧,但是公司还扣除我的各种补贴

追答

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才有代通知金。你可以不签字,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去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公司无故克扣你的工资

第2个回答  2012-05-28
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你有权要求违约损害赔偿追问

还有我的离职证明是不是真的要被开“公司辞退”但是我没有任何错,难道我要赔偿金就必须要安个被辞退的罪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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