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5
是同一个概念,“农村土地流转”是口头上不规范说法。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的法律中其实没有“农村土地流转”一词。如果在流转合同、法律文书上出现“农村土地流转”的字眼是严重错误的,是不规范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也就是通过土地承包户自主将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流转给他人的行为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不是发包方。”
农村土地承包法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