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两者为同一概念,农村土地流转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只是在习惯的说法上称土地流转。实际上土地是流转不了的,流转的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4-24
  是同一个概念,“农村土地流转”是口头上不规范说法。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的法律中其实没有“农村土地流转”一词。如果在流转合同、法律文书上出现“农村土地流转”的字眼是严重错误的,是不规范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也就是通过土地承包户自主将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流转给他人的行为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不是发包方。”
  农村土地承包法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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