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跟我签了一年的合同,试用期三个月,我是2012年3月16日入职的,在2012年6月13日公司突然说我不符合转正条件,要我离职。我的合同时试用期3500元,转正后是税后4000元。我于2012年6月14日申请了仲裁,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说我可以申请(1)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一个月工资金额的赔偿金,(2)2012年5月16日--2012年6月14日的工资差额,(3)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应赔偿一个月工资金额的赔偿金。我想咨询一下,税后4000的工资,税前是多少呢?(保险是按北京市最低基数交的,没有上公积金)。我可以申请到的赔偿金总和具体的金额是多少呢?谢谢各位有经验懂劳动法的达人帮忙!
我已经填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但是当时不清楚税前一个月的工资具体数额就写了5000元,回来一算觉得写多了。我是怕因为我写的与提供的证据不符,仲裁不受理或者会因此给自己造成损失,所以还要请问一下申请书上的赔偿金额还可以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