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哪些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如题所述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下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这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解决周期长的问题,一裁终局可以提高处理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小额仲裁案件包括四种情况:
1.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这类案件频发、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及时高效地解决这类案件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2. 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工伤医疗费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费用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3. 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涉及经济补偿的情况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4. 追索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支付赔偿金。
二、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处理周期长、效率低、维权成本高,一裁终局制度的设计旨在实现便捷高效,能有效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实行一裁终局的案件包括小额仲裁案件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这一制度方便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都是可接受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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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争议适用一裁终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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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劳动仲裁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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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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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一裁终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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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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