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01-10
试用期的工资有试用期的工资,如果试用期定的基本工资是2000,他给你发1000,那公司不合理。如果转正是2000,那他给你1000,那你试用期工资是1000。
还有,新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要么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厦门职能部门还算可以的。
要么赶紧找工作,找到了辞职。
第2个回答 2008-01-10
新的劳动法好像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一个月以上应当签定实习合同或者试用合同,应该给出相应的报酬。你可以咨询一下。如果你只是口头协议也可以告那家公司,因为形成了事实劳动,你和公司存在雇佣关系,所以起码也应该按照实际工种档次参考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你相应的报酬,但是打官司拖得时间会很长,而且耽误你找其它工作,并且你的公司前景那么不好的话,在官司过程中,它很可能跑路,跑路后的新地址和信息资料只能你自己去搜集并举证,司法部门只有监督能力,但没有协查和搜索任务。所以你应该做好准备,小钱就不要在乎了。还是抓紧时间找新的出路吧。
第3个回答 2008-01-10
试用期一般只有三个月,而且就你说的情况很不乐观啊
你现在可以说是什么底牌都没有,就算是你们老板吃定你只给一半的工资你也真没什么办法。如果真的打算离开就别在意钱的问题了,出门在外钱上吃点亏是难免的,你们公司没信誉可言的话,你的合理要求只能是奢求,打算离开的话就斩钉截铁些吧
第4个回答 2008-01-10
晕..怎么有这么长的试用期呢?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