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渊源很多,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 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 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行政法的这两种渊源有一定区别,前者是主流,后者则是辅助性的。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分为下述几种形式 :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 法的依据。宪法中确认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宪法确认的这些规范通常是基础性的、 纲领性的、指导性的,对所有其他的行政法规范具有统率的作用。可以说,其他形式的行政 法规范都是以此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2�法律
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法律中包含的行政法规范的效力低于宪法所确认 的行政法规范,但高于其他形式的行政法规范。法律是我国常见的行政法渊源。
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则是 指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法规。目前,这种 行政法规范的数量较多,调整的领域非常广泛,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渊源。
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 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 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在我国目前有以下几种:
1�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在这里指有权机关就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进一步补充 ,以及如何具体运用所作的解释,即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有权解释包括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这些解释常常涉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适用 问题,具有规范性,是行政法的补充渊源。
2�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与有关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是我国一种独特的法的渊源。
3�国际条约、惯例
国际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特殊渊源。国际条约、惯例时常会涉及到一国国内的行政管理, 成为调整该国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及外国人、外国组织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它们一经我 国承认,便成为我国行政法的一个渊源。当然,凡是我国承认时予以保留的条款,都不能成 为我国行政法规范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由于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 杂,又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再加上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因此,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 行政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行政法有多种多级的立法者,不仅最高权力机关或地方权力机关可以规定,而且有权的行政 机关也可以制定,这就使得行政法的表现形式繁多,种类不一,即具有多种法律渊源。行政 法的这种多头、多级立法体制,是由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技术的复杂性、专业的细致性决 定的,是为适应行政管理生活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行政法的内容从行政组织、行政管理到行政救济,从民政管理、卫生管理到教育文化管理, 包罗万象。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以行政法规、规章为渊源的行政法规范涉及的内容太多、太具体,面对日新月异、变化快速 的社会生活,如果不及时作调整,就会产生消极的后果。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首先,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并不仅限于诉讼领域,它还包括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程序的规范, 即行政程序法;其次,行政诉讼法虽然可以独立立法,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统一的 “ 行政实体 法典 ” ,而行政诉讼毕竟与行政法有关实体内容密不可分,这就使得行政诉讼法包含了许多 实体性条文;再次,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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