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一下,我老公在公司上班有将近4年了,我也有1年半了,在这4年里有向集团那边递交过1-2次的聘用申请,但是因为没有较深的人际关系所以一直未能签劳动合同,也未能购买任何保险,其他正式员工的待遇也享受不到,近期,因为公司业务较疲软,资金回收不到位导致需要裁员,被列入了裁员的名单(现在暂未公布),请问,我要如何追究权益,还在劳动诉讼失效期内吗?
请问,您所说的补偿我的双倍工资指的是多长时间呢?是从到公司就职开始到他辞退我,还是从我就职的第二个月开始算起的一年内时间算2倍工资?
我曾也咨询过另一个仲裁员,他的意思是因为我老公都有4年未能签合同了,所以过了仲裁时效了(仲裁时效为1年时间),只能申请4-8个月的补偿(4个月为我自动离职,8个月为单位辞退我)。
但是我在另一个网站查看到这么一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而我们现在是还没有终止劳动关系,那么所产生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应该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吗?那个1年的仲裁时效对于我们还有限制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么这条法规对于我们来说适用吗?能否进行诉讼?我老公是2010年7月28日进的公司直到现在还在岗,那么我们应当获取哪段时间的2倍工资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