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原来所在的工作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只交了1个月就停了,离职后新单位缴纳时才发现这个问题,社保中心要求原单位补缴,但是原单位由于欠费人数和时间长等原因导致的缴纳数额较大而不愿意补缴,这时候怎么办?我想自己补缴社保中心还不同意,怎么会有这么脑残的规定,现在最坏的状况就是原单位社保欠费,但是肯定不会补缴,新单位也无法给交,这时候怎么办?
欠费如果不缴清,新单位没办法办理该员工的参保。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社保是可以补交的,只要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各自的比例缴纳。
扩展资料: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