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社保欠费不肯补缴,去了新单位怎么处理?

我与原来所在的工作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只交了1个月就停了,离职后新单位缴纳时才发现这个问题,社保中心要求原单位补缴,但是原单位由于欠费人数和时间长等原因导致的缴纳数额较大而不愿意补缴,这时候怎么办?我想自己补缴社保中心还不同意,怎么会有这么脑残的规定,现在最坏的状况就是原单位社保欠费,但是肯定不会补缴,新单位也无法给交,这时候怎么办?

欠费如果不缴清,新单位没办法办理该员工的参保。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社保是可以补交的,只要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工资单给社保部门,社保部门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各自的比例缴纳。

扩展资料: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补缴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7
一、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即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向单位主张:
1,支付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2,补交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
3,如果为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最多12月的双倍工资。(注意有一年的时效)
二。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时,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关证据。具体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劳社部发[2005]12号)的文件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你可以据(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不限于此规定)来提供劳动材料。当然证据越多越好。
三、建议你先和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一致,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并向劳动监察部门、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或故建议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你的权益。
第2个回答  2012-06-09
去社保中心稽查举报原单位,只要稽查一出面,差多少钱,砸锅卖铁都得给你补上。原单位不把欠费补上的话,永远都不能减员,任何一个新单位都增不上你,你要是去外地就无所谓了。本来缴纳社保就是国家强制性的,原单位想用欠费来躲避缴费更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20-02-20
欠费如果不缴清,新单位没办法办理该员工的参保。
第4个回答  2012-06-08
可以以新单位的名义补交,按新单位的缴费基数交齐。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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