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案件以行政法规为依据是否等于司法接受了行政的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里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生法规为依据。
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则是由行政部门(政府)所制定的.
同时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如果法院以行政法规为依据审判,是否说明法院审判时接受了行政的干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法院可否不以行政法规为审判依据?

不是.

第一个问题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干涉是指不受主观干涉,即不影响法官的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权...
第二,三个问题行政案件,是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是行政法律关系,就像民事关系不能用刑法调整一样,行政法律关系也不能用其他法律调整,除非触犯了其他的法律.

我们的法律也不是从天而降..中国不是自然法或者习惯法,总有人制定啊..
额..你钻牛角尖头去了...还有不懂的话可以PM我...呵呵..难得遇到个学法的人..你哪个学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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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1-16
如果不宜行政法规为依据,那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该用什么为依据啊?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对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内容做细化补充,对没有规定的事项在很小的范围内可以设定新规定,因而可以说法规并没有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适用行政法规是可以的。
同时你所说的“干预”正确的理解应是:于法无据的干涉活动,如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强令法院服从,但不是指正常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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