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在派件时应当按照约定将快递送到指定地点,否则属于违规的行为。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扩展资料:
《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第二十九条 收派员应当根据自己的服务区域,按照最佳投递路线将快件按序整理装车,每次投递快件不宜超过10件。用摩托车或单车进行投递的,用捆绑带将快件固定,小件装入背包内。
投递前,收派员应当电话联系收件人,确认客户地址并且预约投递时间。投递过程中,妥善放置其它未投递的快件,严禁委托他人投递和保管快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快递暂行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邮政局——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