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能接到上班通知,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我。

我在公司工作5年,公司今年5月底产量过剩,严重时甚至无处摆放,就算上班每天的产量工资也没多少,我就要求轮休、休息,主任口头批准了;所以我直至6月底大部分时间都处于轮休状态,期间六月初因休息时间过长来公司查看,因材料已经无处摆放堆积过高,又继续轮休下去。 直至6月19日接到班长通知上班我才去上班;于6月22日又接到通知:周末双休,本来三班倒,就白班和晚班上班,哪个班组倒班到零点班就休息一周。接到通知后大多数同事打算回趟家,我就和老同学一起去出远门玩去了。 谁知后来又出通知说要上班;在公司我一年多都没用过手机了,有什么突发通知或事件一直都是住在同一小区的同事或班长、同事网上给我留个言就知道了。这次出去没能收到通知,直到6月29日周五凌晨回来才看到通知,看到通知后我觉都没睡赶去上白班了。 现在公司说:按照规章制度主任也只有批假半天的权利,我没有批假条就算旷工;我6月22日接到通知说休息一周的,之后隔了2天又出通知说上班,别人都接到通知了就我没接到通知没来上班也算旷工。 6月19日主任口头批准我轮休了大半月,班长通知上班我才去上班的时候也没说我旷工了,6月29日周五凌晨看到通知当天就去上白班了也没通知或说什么我旷工,之后公司通知双休盘点直到7月3日才上班才口头通知我旷工、说我6月份工资还不够交各项保险的,要我去办理相关离职手续。7月4日我就事写了份说明报告交给主任,主任还是让我去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我不愿意打辞职报告公司可以发函通知开除我。
现在我不愿意打辞职报告,主任不要我上班让我在家等开除的通知函。

1、我现在是在家继续等公司的开除函还是该做些什么?
2、接到公司开除通知函后,我能要求公司给赔偿金么?
3、如果我能要求公司给赔偿金,公司不给怎么办?

1、不知者无罪。公司负有通知到你的义务。现公司以此为由要开除你是没有依据、不合法的。你可要求去上班,如公司仍不让你上班,你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公司开除你,你可依《劳动合同法》主张开除不合法,要求上班。如你确不想再公司做了,可要求赔偿。赔偿数额详见《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3、公司不给,你可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4、建议你请律师,因为你对法律实在是太外行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09
  涉嫌为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就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进行举证,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通知过你上班,将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2个回答  2012-07-07
KAO
第3个回答  2012-07-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享有辞职权,但辞职需履行法定手续,即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后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除非单位同意,否则,劳动者不能提交了辞职报告就立即不上班,毕竟还有工作衔接过程和办理交接手续。如果没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劳动者提交辞职报告后即不上班,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辞退的权利。

当然,如果你请病假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等合法手续,单位违法不批准,则另当别论,在该种情形下单位不能以旷工为由辞退你。追问

如今公司以6月12日起旷工未来公司上班,于6月12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于7月3日口头通知让我停职,向车间索要书面通知后才于7月6日给我下达书面通知,让我7月15日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我真的旷工了,为何6月12日至6月29日我多次到访公司上班,没有任何书面通知和口头通知说我旷工,更没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我进行有关旷工了的批评教育和处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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