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了风险转移,在没有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前提下,给员工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这种属于商业保险,一般情况下受益人为被保险人,这样对公司就起不到一个风险转移的作用,我想问下,如果在买保险时和员工签一份协议,在发生工伤的情况下,本应由公司承担的赔偿部分,可从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抵消。这种协议具备法律效应吗?
公司给员工购买意外保险,如果和员工签订了工伤赔付协议,不违法,且是双方真实意愿,协议有法律效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实质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九条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 无效民事行为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十条 部分无效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无效、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 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那分担了公司应承担的风险指的是哪些方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