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状称,员工与B公司有实施劳动关系,与A公司签的合同未履行,为无效合同。要求B公司补偿双倍工资。
我们该怎么办??
能不能说A公司注册地址虽然是在别处。但是实际办公地址是在B公司,况且该员工的社保一直都是A公司再交的。所以该员工其实一直在A公司的实际办公地上班。也和A公司有实际劳动关系。
工资发发放也是私人账户直接划到该员工卡上,所以不能由账户确定主体公司。
能不能说A公司注册地址虽然是在别处。但是实际办公地址是在B公司,况且该员工的社保一直都是A公司再交的。所以该员工其实一直在A公司的实际办公地上班。也和A公司有实际劳动关系。
追答按工商注册来讲是不能出现的问题,如果存在是工商部门的问题了。
如果员工的社保一直由A公司交纳,则说明A、B公司存在着一定的关系,这样就不存在问题了,因为A公司是总公司,总公司可以根据人员的需要进行内部调整,但是要保证员工的权益。
没有签订派遣合同,打官司时会不会有点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