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让其去B公司上班。现在员工以与B公司有实施劳动关系为由,告B公司

诉状称,员工与B公司有实施劳动关系,与A公司签的合同未履行,为无效合同。要求B公司补偿双倍工资。
我们该怎么办??
能不能说A公司注册地址虽然是在别处。但是实际办公地址是在B公司,况且该员工的社保一直都是A公司再交的。所以该员工其实一直在A公司的实际办公地上班。也和A公司有实际劳动关系。
工资发发放也是私人账户直接划到该员工卡上,所以不能由账户确定主体公司。

第1个回答  2012-10-27
这个问题的关键是A公司与B公司是什么关系,如果正常情况来看这种现象是不成立的。
一、A公司是B公司的总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就要看A公司整体的劳资关系是如何签订的。
二、A公司与B公司的法人是朋友或者亲属,由于B公司没有A公司有名气,所以让A公司帮助招聘员工,这种现象是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有自由决定权,1、与A公司解除劳资关系,与B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状告A、B两公司的欺诈行为,按法律规定索赔。
三、A公司实际上不存在只是一个名头,这种现象是严重的欺诈,在没有任何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索赔。追问

能不能说A公司注册地址虽然是在别处。但是实际办公地址是在B公司,况且该员工的社保一直都是A公司再交的。所以该员工其实一直在A公司的实际办公地上班。也和A公司有实际劳动关系。

追答

按工商注册来讲是不能出现的问题,如果存在是工商部门的问题了。
如果员工的社保一直由A公司交纳,则说明A、B公司存在着一定的关系,这样就不存在问题了,因为A公司是总公司,总公司可以根据人员的需要进行内部调整,但是要保证员工的权益。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0-27
这不是劳务派遣工人吗追问

没有签订派遣合同,打官司时会不会有点漏洞?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