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在总公司上班,但是劳动合同上面盖的却是分公司的公章,这样的劳动合同对我维护我的权益有什么不利

劳动合同上面写的也是总公司的名称。这样的劳动合同我有什么不利?
如果劳动合同书上面写的是总公司名称,盖的却是分公司的章,对我维权有什么影响?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下级分公司人员到总公司工作,俗称叫借调,工资由总公司开,在总公司工作。和分公司签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4】对提问者在总公司工作,和在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任何权利和利益的侵害。我还被借调过1年,对我的利益没有受到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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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09
  这个合同反而说明你和总公司具有劳动关系,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虽然盖的是分公司的印章,但法律后果得总公司承担。
第2个回答  2012-11-09
没有影响.但需要证据证明你在总公司上班.
当发生劳动纠纷时,可以同时起诉两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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