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强制调岗,不同意就算旷工自动离职

我也是遭遇强制调岗,从管理人员调成辅助工人,我不同意,公司说我不去报到就算是旷工自动离职,给我停工资和保险,公司说他们这种的行为是完全符合劳动法的,请问这种行为符合劳动法吗?我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吗?还有就是单位合同上岗位一栏上整个公司全是制造,而且合同是一式两份,我们手中没有合同,我们单位是污染型企业,工人岗位基本上都有污染。
很逗的是,原来我做网管,管理整个单位的电脑,现在调到车间办公室当计算机维护,这个车间办公室只有三台电脑,我都不知道该干些什么了。单位还把我原来的岗位取消了,由别的部门的另一个人兼任。

完全不符合劳动法,请看《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你可以拒绝调岗,但不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唯一可能,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提出,并根据第46条规定获得补偿。你就每天到你原来的岗位上班,不给你工作就在岗位上坐八小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机构拖欠或克扣,你再辞职,就可以有补偿了。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百度一下,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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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15
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2、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本人工资,即2N;

3、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当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证据的。劳动者拒绝调整岗位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单位也是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即N。
第2个回答  2012-11-04
  如你所述,用人单位调整你的工作岗位并不违法,因为合同约定的岗位并不是管理岗位,而是制造 ,公司调整后的工作内容并不违法合同约定。
第3个回答  2020-08-27
如果说因生产经营活动,要求调岗,这是正常的而且是合法的,属于企业的自主管理权,如果说调岗的义务大大超越了原来的岗位,比如调过去身兼多职,那就有涉嫌迫使员工离职的嫌疑
第4个回答  2012-11-02
首先你的合同中要有具体的岗位约定,否则你是什么岗位就没有基本依据,按照你说的没有具体约定岗位,这件事就有点难办,因为你的岗位是不确定的,公司就可以随意调动;其次,调岗要看什么理由,公司说调岗合法,我不知道具体是什么情况,所以无法给出正确的说法,建议你将调岗的原因详细说一下,然后我再给你分析,好吗。追问

单位取消了我的岗位,我原来的岗位是网管,单位给我调的是辅助工人。

追答

如果单位没有正当的法定理由,单位单方面调岗是没有效力的,因此以你不服从岗位调动按照自动离职和旷工处理也是不合法的,如果单位这样做了,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你应当能够提供有关证据。

追问

现在又不开除了,给我调到车间办公室当网管,可是车间办公室是没有休息日,而且也有污染的,我在上面写着“在工资,环境,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没有变化下同意,暂时情况不清楚。”有用吗?我还可以提出仲裁吗?

追答

你在什么上写的?应当将这些东西保留。你写的这些就是同意调岗的前提,公司应当就这些条件与你协商。归根结底如果你不在劳动合同变更书上签字,或者他们根本就没有对劳动合同进行变更而单方面调整了你的工作岗位,这个调岗是无效的,在一年之内你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

我在调岗通知书上写的,我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说“全单位都是这么签的,怎么就我特殊”。这些话我都录下来了,现在我还没见到车间的领导呢,车间办公室厂房隔出来的几个小屋,我可以就车间办公室可能会有污染提出不同意吗?如果他要求我周六周日上班我可以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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