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中诉讼时效的案例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要回胡某所欠的钱?

1、到1990年7月27日已经届满,两年诉讼时效。
2、重新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在1992年10月以前,张某均可主张要回这笔款。
3、张某可以要回,因为在诉讼时效内。追问

为什么从1988年7月27日开始算?

追答

他们之间的约定还款时间为“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1988年7月27日出国却没有还,故从此时知道不还款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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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02
没有届满,因为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胡某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可以要回。追问

能行使请求权的时候是哪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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