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司一个经理找我说公司想让我走了,到时候会我一个月的补偿,我不了解劳动法,不知道公司这样做对不对,也不知道杂办,我查了一下网上,说可以保留在公司的签到记录和工资表,可是我具体怎么和那个经理说这个事,他们要是就是不按国家规定的补偿给我怎么办啊
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鉴于未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其次,由于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以工作年限为基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当单位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求出具书面的通知书,没有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之前一定要每天准时上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