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应该怎样处理

如题所述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村委会出现集体违纪的,主要是根据违纪情形追究村委会成员的个人责任,其处理依据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中。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集体违纪违法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违纪违法的,可以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启动罢免程序。即“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属于违法选举的,可以依据第十七条规定处理,即“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属于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可以依据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即“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属于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可以依据第三十一条处理,即“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属于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可以依据第三十六条处理,即“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

2011 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这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规。

《规定》既对农村基层干部从正面提出了五项要求,又按照主体和行为性质的不同,农村基层干部从8个方面提出了 41个禁止性行为规范。其中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规范,结合农村实际,围绕村干部履行职责中选举、决策、管理、监督、守法5个主要方面,规定了22个不准。

即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这些规定是村干部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违反了这些准则,就应当受到追究。

关于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违纪行为的处理,主要体现在《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即“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另外,为保证对违纪违法的村委会成员的处理有针对性和惩戒性,《规定》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又规定了经济处罚措施。即“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其实施监察。即第五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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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1-10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村委会出现集体违纪的,主要是根据违纪情形追究村委会成员的个人责任,其处理依据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中。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关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集体违纪违法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违纪违法的,可以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启动罢免程序。即“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属于违法选举的,可以依据第十七条规定处理,即“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属于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可以依据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即“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属于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可以依据第三十一条处理,即“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属于侵害村民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可以依据第三十六条处理,即“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2、关于《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
  2011 年5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这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规。《规定》既对农村基层干部从正面提出了五项要求,又按照主体和行为性质的不同,农村基层干部从8个方面提出了 41个禁止性行为规范。其中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规范,结合农村实际,围绕村干部履行职责中选举、决策、管理、监督、守法5个主要方面,规定了22个不准。即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这些规定是村干部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违反了这些准则,就应当受到追究。
  关于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违纪行为的处理,主要体现在《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即“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另外,为保证对违纪违法的村委会成员的处理有针对性和惩戒性,《规定》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又规定了经济处罚措施。即“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监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其实施监察。即第五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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