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选举人团除了个别州并没有实际的投票程序,因为选举人团投票规定的是赢家通吃制度,在举行总统大选之前,总统候选人所属的政党,一般指共和民主两党分别提出自己的全额选举人团名单,选举投票结果公开以后,共和民主两党的总统候选人谁当选,就由那个政党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总统和副总统。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由每个州的普选结果决定候选人在每个州的胜负,然后由选举人将本州的选举人票投给在该州获胜的候选人,这种方式可以算作“胜者通吃”。只有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除外,这一点后面会说明。
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总计538张选举人票。
每个州固定有2位参议员,即2张固定选举人票,加上首都所在的哥伦比亚特区有3张专属选票,总计103张选举人票。
另美国各州,大约平均每70多万人,可以选出一名众议员,每位众议员拥有1张选举人票。全美总共435名众议员,总计435张选举人票。
因此每个州的总选举人票数,即等于每个州参议员+众议员的人数。比如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有2位参议员+53位众议员=55张选举人票,而人口最少的阿拉斯加州只有2位参议员+1位众议员=3张选举人票。
参议员和众议员根据本州的普选结果,投出选举人票。
先前提到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的例外,这2个州,参议员根据本州的普选结果投出选举人票,而众议员根据众议员选区的投票结果进行投票。打个比方,内布拉斯加有2位参议员,3位众议员,总共5张选举人票。候选人A,在内布拉斯加州获胜,但细分到3位众议员的选区,赢得了2个选区,另一个选区为候选人B获胜。则候选人A将得到2+2=4张选举人票,而候选人B将得到他获胜的那个众议员选区的选举人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