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民搬迁外流户,政府有什么解决方案?

如题所述

移民安置,政府与移民之间形成行政合同关系;在行政合同关系中,既有政府的行政行为,也有政府的民事行为,行政主体违约的,应当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对此,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合同违约而言,行政主体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移民安置,政府与移民之间形成行政合同关系
行政合同,从本质上讲,与调整民事财产合同具有共同的属性,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行政主体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它是行政权力关系和契约关系的结合,是一种非常灵活的行政管理方法。

二、(民事)行政主体(政府)违约,应当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行政)行政相对人(老百姓)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本案是一起行政合同纠纷。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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