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是一般不良行为还是犯罪? 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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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它在现代社会中是比较普遍的一种财产犯罪,在各国犯罪中也占有很大的比例。从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的学说来看,基本上均以犯罪目的作为盗窃罪的必备要件。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盗窃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根据这一学说,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些案例的处理引起了困惑:案例一,甲借给乙一架数码照相机,某日,乙到甲的家中玩,看到自己借给乙的那架照相机放在书房的书桌上,乙趁甲不注意将那架照相机放入自己的包内,并带回家。事后乙要求甲归还照相机,甲发现照相机失窃后,拿出5000元给乙作为照相机的赔偿费。案例二,丙因贩卖香烟被工商管理局查处,用于非法运输香烟的汽车被工商局扣押,等事后再以罚款处理。当晚丙潜入工商局大院将被扣押的价值3万元的汽车偷回来。案例三,丁某系一年满16周岁的少年,与戊某不相识,某日未经戊某同意,将停于路旁的计程车私自驶往他处,供自己练习驾驶之用,事后仍将该车驶回停于原处。

案例一中的乙偷回自己所有的财物,从本质上讲并没有侵犯财物的所有权;案例二中的丙盗窃的是所有权尚未确定的财物,该扣押的汽车有可能被作为违法犯罪工具而没收,也有可能做出罚款处理;案例三的戊某根本没有把计程车占为己有的意思,只是将该计程车盗来使用而已,并没有侵犯车主的所有权。这些特殊的案例引起我们对传统的刑法学说进行重新的思考。

二、国外关于盗窃罪犯罪目的的理论争议

对于盗窃罪的犯罪目的的合理的认识是正确认定盗窃罪主观方面特征,进而正确认定盗窃罪的前提性条件。在国外关于盗窃罪犯罪目的理论学说较多,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种:

1.“非法所有”目的说

非法所有目的说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作为财物的所有人进行处理的目的,并且认为盗窃罪的本质是侵害财物的所有权。此种学说为德国立法所采用。如1975年联邦德国刑法第142 条:“意图自己不法所有窃取他人动产者,处五年以下自由刑并处罚金”这样的规定表明,盗窃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所有的意图。

日本刑法第235条规定:窃取他人财物的,是盗窃罪,处十年以下惩役。日本学者一般认为,作为盗窃罪的主观要件,除要有故意外,还必须具备不法取得,即非法占有的意思。所谓非法占有的意思是指:“排除权利者,将他人之物当成自己的所有物那样按照其用途进行利用或者处分的意思。”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日本刑法典和我国刑法典一样,均没有在法条上明文规定盗窃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学理上的认识,因此在日本学界也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说与不必要说之争。必要说认为盗窃罪是对所有权的侵犯;只有主观是具有非法所有的意图,才能表明是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权;而不必要说认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侵害他人占有的财物,只要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就产生法益侵害的结果。 然而,日本刑法典改正草案第326条规定的:“因没有得到占有者的同意,把他人的汽车、飞机及其他具有发动机的乘用物一时性的使用者,处三年以下徒刑或1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拘留。” 从这种“使用型”盗窃的规定看出日本刑事立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并没有要求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实施盗窃罪。

2.“意图获利说”或“非法得益”目的说

此种学说认为,盗窃罪目的是“以图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得不法之利益”或“以贪利”为目的。西班牙刑法典将盗窃罪的犯罪目的规定为“意图获利”,此种规定不要求行为人盗窃时须有“不法取得或者非法占有之意思”。西班牙刑法典第516—1条规定:未经适当许可,亦无据为己有之意图擅自使用别人之汽车的构成汽车使用之偷窃罪。 如奥地利刑法第127条。根据这一学说非法使用可以认为是为了获得不法之利益。

3.“不诚实永久剥夺”目的说

此说是英美刑法对盗窃罪主观目的要求。如英国1968年《盗窃罪法》规定“永久剥夺的故意是指,一个人还具有使他人永久性地丧失财产的打算而把属于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的,且具有像处置自己财产一样可以不顾他人的权利去处置该财产的意图。”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指出,美国刑法中的偷盗意图,即永久剥夺他人对财产占有的意图。

三、我国关于盗窃罪犯罪目的的争议

关于盗窃罪的犯罪目的,中国刑法学界争议颇多。总的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1)非法所有说。该种学说认为,盗窃罪的犯罪目的应当是“非法所有”,即行为人盗窃财物不仅是为了控制、支配之,而且是在此基础上使用、处分该物,形成非法所有的事实状态。(2)非法获利说。该种学说认为,盗窃罪的犯罪目的是“非法获利”,即行为人非法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获取物质利益的目的。(3)非法占有说。该种学说认为,盗窃罪的犯罪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盗窃罪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首先表现为对他人财物占有权的侵犯。

中国的刑事立法从未对盗窃罪的犯罪目的做出过明确界定,97刑法典对盗窃罪的犯罪目的也未作明确规定。但是,最高司法机关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一直采取“非法占有说”。如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盗窃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初步认同了盗窃罪的犯罪目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997年11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种解释明确地将盗窃罪的目的限定为“非法占有”,对“非法占有”说在立法上得到了官方的肯定,也形成了刑法学界的通说。

笔者基本赞同“非法占有说”,所不同的是笔者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占有权而不是所有权。其一,就“非法所有说”而言,主观上的非法所有比较难以确定,往往是根据客观的占有来推定其主观上的非法所有。据此,上述案例三就不能定盗窃罪。另外,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行为人为第三人窃取财物的行为,根据非法所有说也不能定盗窃罪,因为行为人没有以自己所有的意图或目的。如目前实践中,我们处理的盗窃案均以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非法占有表面财物持有人财物为定罪标准,而不会去核查该财物的原来归属及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归属。其二,就“非法获利说”而言,抽象地讲,此说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任何行为都是一种自利的行为,都是为了实现物质的或者是精神的利益行为。某种意义上讲,即使是利他行为也是以自我精神满足的行为。因此“获利”是一种十分宽泛、抽象的概念,而“非法获利说”的获利只界定在物质利益,这似乎范围过于狭隘了。盗窃罪的犯罪人实施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究竟是否是为了非法获利,是否是为了获取物质上的利益,恐怕还需进一步论证,如行为人妒忌第三人的财富,因而从第三人处窃取巨额现金,并将其捐献给慈善组织或赠送给灾区。也就说这种本人没有获得物质利益,为破坏他人财物而盗窃的行为根据此说就不构成犯罪,但是这样的行为同样侵犯了财产所有者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其三,就“非法占有”目的说而言,此说还认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实,盗窃犯罪的行为人永远只能对犯罪对象行使事实上的非法占有关系,而不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所有关系。因为所有权是一种不可能被非法剥夺的法律资格,具有绝对性和排它性的,也就是说无论财物被谁盗走,盗走了多少时间,财物的所有权都属于原来所有者的。此说同样存在所有权难以确定的问题,上述案例一、案例二就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侵犯了所有权。

笔者认为盗窃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正确的,但是盗窃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公私财物的占有权。首先,盗窃罪侵犯的占有关系比较明确,容易把握,只要分析客观上是否占有了他人的财物,而不必考虑其主观上是为自己占有还是为他人占有;不管是为了自己所有而占有还是为了使用而占有;不管是为了获得物质利益还是为了非物质利益而占有均可以构成盗窃罪。其次,根据占有说,盗窃的数额容易确定,如上述案例二中,丙只要非法占有了被扣押的汽车,其盗窃数额就是被盗汽车的价值,而不必考虑这辆汽车的所有者是谁。

四、“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简单地说,就是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权。对占有权的侵犯通常也影响他人行使使用、处分、收益的权能,从而影响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但这并不要求行为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他人财物。至于犯罪人是为自己还是为第三者非法占有则不在所问。因为行为受害者是相同的,同时客体受到侵犯这一事实并不因谁从中得益而改变。犯罪人不是为自己非法占有并不能成为抗辩的理由,其仍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目的的含义。所谓“非法”,通常认为是指缺乏法律规定或者缺乏正当的理由、程序、根据,既包括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又包括法律虽无明文禁止,但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容许。这里的“非法”是一种主观状态的非法,而不要求客观上是否真的非法。如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财物为他人财物而以盗窃的故意将其窃走,不排除其主观上的非法性,可以构成盗窃罪。相反,欠缺主观“非法性”的占有行为,不能成立盗窃罪。其一,行为人对财物享有某种权利,因而认为有权把财物取回,这在英美法中称为“权力主张”(claim of right),可以否定主观恶意而不构成盗窃罪。其二,因事实认识错误,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所有物或者是遗弃物而拿走该财物,如果行为人的错误主观认识有一定合理依据,也可否定目的的非法性而不以盗窃罪论处。其三,明知自己无权获得某物,但认为拿走并不违法,只是一种不甚道德的善意占有。但采取一定措施积极寻找失主,准备在能找到时就原物归还,若找不到,则占为己有。这有条件地侵占遗忘物的行为,主观目的也欠缺“非法性”,因而通常也不能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拒不归还的,可以构成侵占罪。

2.“占有”目的的含义。所谓“占有”是指人对财物事实上支配、管理的状态。刑法上的占有是事实、现实的占有而不包括观念上的占有;不仅是为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还包括为他人占有的情形。此外,刑法上的占有具有排他性。占有者对财物事实上的支配、管理,就意味着其他人不能支配控制财物,也就是排除了其他人对财物的支配或控制。占有目的,仅指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追求,决定着行为的方向、趋势和性质,但并非要求客观行为的实际完成。只要行为人希望将财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为事实上使用和处分创造条件就可以认定具有占有的目的;从而客观上实施占有财物的行为,均应当认为属于非法占有行为。无论该财物是否属于行为人所有;也无论行为人为自己、为他人,还是为集体占有了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是多次占有了公私财物;更无论盗窃后是据为己有、转送他人、交给集体或者变卖、毁弃,都是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他人的财物占有权。为谁非法占有和对非法占有的财物如何处置,改变不了非法侵犯财产占有权的本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因此,本文开头部分的三个案例中的行为人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

五、结语

盗窃罪是比较普通、常见的犯罪。它是以非法占有的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是指他人占有而不是所有)财物的行为,而不论该财物属谁所有,也不论为谁占有。这种行为往往通过对他人财物占有权的侵犯而侵犯了他人的所有权的行使,包括可能使收益权、使用权、处分权的丧失;但是并不要求该行为剥夺了他人的所有权。从某种意义上讲,所有权是不能被非法剥夺的。无论财物被谁盗走,该财物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原来所有者的;盗窃者也不因为盗窃财物而获得该财物的所有权。盗窃罪直接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占有权,而不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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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06-27
当然是违法犯罪,是否犯罪,基本上看数额,北京,1000就够判刑的了.
第2个回答  2006-06-27
当然是违法犯罪,是否犯罪,基本上看数额,北京,1000就够判刑的了.
第3个回答  2006-07-08
shi
第4个回答  2006-06-27
甲借给乙一架数码照相机,某日,乙到甲的家中玩,看到自己借给乙的那架照相机放在书房的书桌上,乙趁甲不注意将那架照相机放入自己的包内,并带回家。事后乙要求甲归还照相机,甲发现照相机失窃后,拿出5000元给乙作为照相机的赔偿费。案例二,丙因贩卖香烟被工商管理局查处,用于非法运输香烟的汽车被工商局扣押,等事后再以罚款处理。当晚丙潜入工商局大院将被扣押的价值3万元的汽车偷回来。案例三,丁某系一年满16周岁的少年,与戊某不相识,某日未经戊某同意,将停于路旁的计程车私自驶往他处,供自己练习驾驶之用,事后仍将该车驶回停于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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