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折旧与补偿

某县邮政局宿舍,现在房屋所有人是从原邮政局职工购买,有房产证.现在房屋所有人想卖给我,
房产证登记的是砖混结构,房改私房,面积57.44平方米,变动范围20平方米,1994年5月竣工。实际面积77.49平方米(单位建时就是77.49平方米,房产证上少报),2003年过户到现在的房主名下,并交了相关费用:土地出让金,评估费,交易手续费,契税等。不知道能不能购买,要不要经过邮政局或其他部门的同意?如果购买要交哪些费用?如果以后拆迁会有什么问题吗?拆迁补偿是否归我所有?是按实际面积还是按登记面积计算补偿?现在购买房屋折旧多少?怎么计算?

  1、房产所有人要证件都齐全,那么可以购买,但要提醒的是,去核实相关证件的真伪,现在什么人都有
  2、所有人没问题的话,那么只需到房产局去变更所有人,具体的到时房产局的人会跟你说清楚
  3、一般转让人会要求你交相关手续费及税费。
  个人转让房屋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6个税种,其中契税由买房者缴纳,印花税由买卖双方缴纳。
  营业税部分 现行的税收政策是: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售房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个人转让购买5年以内的房屋,应纳税额=售房收入×税率;转让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房屋,免征营业税;转让购买5年以上的非普通房屋,应纳税额=(售房收入-购房价格)×税率。
  个人所得税部分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住房转让所得,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房屋原值具体为:商品房房屋原值是指,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自建住房房屋原值是指,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房屋原值是指,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房屋原值是指,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房屋原值有以下四种情况,(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例如,某人转让自用5年以内住房,应纳税所得额=住房转让收入-原值-规定比例内可扣除的装修费用-支付银行的住房贷款利息-缴纳的销售税金-合理费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根据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部分 在中国境内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的个人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应纳税额=∑(增值额度×适用税率)。
  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房以及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在原住房居住满5年转让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不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契税部分 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以购房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税率为3-5%。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对于拆迁房,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目前无特别优惠规定。对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例如:某人以100万元价格购得一处面积为9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住宅所在地的契税税率为3%,其契税应纳税额=100万元×3%=3万元。由于该居民购买的是普通住宅,符合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减半缴纳契税的规定,因此其实际应缴纳的契税为3万元×0.5=1.5万元。
  印花税部分 个人购买商品房,买卖双方应纳印花税=购房金额×适用税率。
  城市建设维护税部分 城市维护建设税随营业税征收,计税金额为营业税的实际缴纳税额。外籍个人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4、证件齐全的话,拆迁的时候你们享受的跟其他人是一样的
  5、你属于合法的房屋所有人,那么,补偿肯定是给你的
  6、对于单位房改房,产权证上的面积比实际面积还小,为了保证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测量,以被拆迁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或市规划部门竣工验收文件为依据,实际测量增加的面积可以参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比如有些房屋的产权证上是90平方米,但实际上有100平方米。这种情况,将由具备测绘资质并在市房管部门备案的测绘机构来进行实际测量,测绘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但这不意味着实际测量面积就全部将得到拆迁补偿,实际测量面积还要符合当时初始登记的总面积和竣工验收的文件。符合这些条件的房屋,测绘出来多的面积将参照房屋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此外,被拆迁房屋无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统一按规定标准给予物管费补贴。补充通知还明确了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安置房为框架结构的,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拆迁法规政策之规定按月及时发放过渡费。
  7、计算房屋折旧费。折旧费是指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因损耗而在租金中补偿的那部分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费=(房屋重置价-残值)/耐用年限=房屋重置价×(1-残值率)/耐用年限
  式中房屋建筑重置价、耐用年限和残值是随房屋结构及等级不同而变化的,一般各城市均有规定标准。
  如果房屋耐用年限超过了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即土地使用者可使用土地的年期小于房屋耐用年限,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1990)55号令规定,土地使用期满而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关于地上建筑物的处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未作具体规定,而国务院55号令则规定由国家无偿取得。因此,土地使用者可使用房屋和土地的年限不能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这样,当房屋耐用年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时,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调整确定房屋可使用年限,在计算年折旧时也不应考虑残值。相应的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费=房屋重置价/房屋可使用年限
  房屋可使用年限=土地出让前房屋已使用年限+土地出让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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