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阶段为什么不能废除死刑

为什么不能废除死刑 20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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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中国废除死刑还没有具备这个条件,在相当一个时期内也不具备这个条件。我们国家现在的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同时,我国始终致力于不断建立和完善保证死刑判决慎重和公正,保障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相关制度。
  可以肯定的是,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为社会的发展决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由重到轻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保留死刑与废除死刑之争,实际上是应当何时废除死刑之争。我国新旧刑法都规定了死刑,刑法理论也赞成现在保留死刑、暂时不废除死刑。因为在现阶段,手段极为残忍、方法极为野蛮、后果极为严重的犯罪还大量存在,一些犯罪分子气焰相当嚣张、屡教不改,只有保留死刑,才有利于抑止这些极为严重的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法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形势明显好转,但社会治安状况没有根本好转,不安定因素还大量存在,保留死刑有利于警戒社会上的某些不稳定分子以身试法;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人们传统的生命价值观念、法律观念要求保留死刑,符合社会心理的需要。国外确实有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但离开中国的国情盲目照搬国外废除死刑的做法,并不可取。对死刑的评价不能离开本国国情。我们既不能立足中国的国情指责他国废除死刑,也没有必要因为有人立足他国国情或假借人权之名指责我国保留死刑,便对保留死刑产生抵触感或不安感。
  但是,保留死刑决不意味着可以滥杀、错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同样既是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也是人们的共识。因为我国对犯罪人一贯采取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大量适用死刑违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以至最后消灭犯罪,而不是简单的从肉体上消灭犯罪;死刑的大量适用,不利于尊重人的生命、人权保障等价值观念的形成和增强;犯罪现象错综复杂,犯罪原因多种多样,大量适用死刑并不能充分抑止各种犯罪;死刑存在消极作用,过多的适用死刑会引起恶性案件的增加。孟德斯鸠讲过:“在俄罗斯抢劫和杀人的刑罚是一样的,所以抢劫者经常杀人。他们说:死人是什么也不说的。”孟氏的话虽不是醒世警语,但也值得我们深长思之。如果对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故意杀人犯一律判处死刑,那么某个人基于某些特殊原因故意杀人后,他便成为“自由人”,因而往往连续杀人。另外,由于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生命一经剥夺便不可能恢复,故必须杜绝错杀,而少杀、慎杀也有利于防止错杀。最后从法律上与实际执行上完全废除死刑。现阶段,废除死刑虽不可能,但是改进死刑立法,严格死刑适用各项条件,减少死刑罪名,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则是我们应当而且能够做到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主要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抢劫杀人、绑架杀人、强奸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的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此外,我国刑法对极少数特别严重的走私、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也保留了死刑。现阶段对这些犯罪规定有死刑,主要是考虑到:首先,我国先阶段正处在发展时期,是刑事犯罪高发期,其追严重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居高不下。这些犯罪对公民以及社会造成及其严重的危害。如暴力犯罪剥夺了公民的生命,严重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危害了国家经济秩序,严重地破坏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新和公信形象。其次,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界、理论界以及其他社会各界关于死刑制度的思想观念和认识不断发展变化,但我国死刑制度已有4000多年历史,死刑已深深地植根于国民的意识中,民意调查表明,各界仍普遍赞成得上述犯罪使用死刑。90%的公众要求对罪行及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和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再次,对这些犯罪,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并且最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最后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还保留了死刑制度,这反映出对于死刑的存在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国家政策层面,都存在较大争议,各国应当根据国情做出选择。
  在保留死刑的同时,我国始终致力于不断建立和完善保证死刑判决慎重和公正,保障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相关制度。我国刑法严格限定的死刑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且规定了严格的适用和核准程序,我国刑诉法得保障可能判处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等权利做了充分,具体的规定,全部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也即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我国还独创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于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罪人和减少死刑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刑法还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些制度有效地保证的严格控制死刑适用。
  当前,学术界及其他一些社会人士已经在讨论我国是否应当以及何时废除死刑的问题,但主流的观念仍然认为,中国目前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现实条件。在这一问题上,我们的基本立场是,与其他问题一样,对于死刑制度,我们也从不拒绝改革,关键是要符合中国国情,要真正起到促进保障人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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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5-14
你好,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就是理论层面、现实层面都有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一、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的理论必要性

(一)死刑与终身监禁的边际效果从实际效果看死刑威慑力更大。

死刑与终身监禁的边际效果贝卡利亚认为死刑对犯罪的遏制效果不如终身监禁,因而他主张应该废除死刑,改用终身监禁。他说:“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制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处决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时的,如果把罪犯变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种丧失自由的监禁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的最强有力的手段。

死刑与终身监禁的边际效果,我们很难几乎不可能排他性的用令人信服的精确试验数据来证明哪个更强,这如同不可能用精确的试验数据来证明什么是正义一样。但我们可以列举一些资料来说明死刑的效力大于终身监禁。美国已故的联邦调查局局长艾格尔·胡佛根据其亲身体验曾指出“顽固的犯罪,过去而且现在都基于对死刑的预料而受遏制,从而不杀人”。国际警察联合会主席曾服役30年的警官爱德华·丁·吉尔兰谈到罪犯对死刑的恐惧时指出“有时候,这一恐惧的幽灵在关键时刻会抑制扣扳机的手指”。美国纽约刑事法院审理过许多死刑案件的著名法官塞谬尔·莱伯威曾多次询问冷酷的罪犯:“为什么你们不会以枪开路逃避追捕?”他们都不约而同的回答:“法官,我担心电椅”。 [1]由此可见,罪犯在避免杀人时,惧怕的是死刑而不是终身监禁。终身监禁的威慑力是需要经过长久的亲身经历才发现的,不去亲身经历的人不会像惧怕死神那样去对终身监禁怀有如此的恐惧。为此在制止严重犯罪时死刑的威慑力要大的多。

(二)保留死刑并不等同于支持等害报复

等序报应与死刑基于等害报复法则之上的远古报应理念已被人所淘汰,等序报应取代了等害报复,意味着人们对待犯罪人的尊严和人权有了更加理性的处理措施。等序报应所要求的是以犯罪的严重性作为标准,对刑罚时行轻重次序上的对等。由此死刑废除论者作出以下推论:“假如报应要求对杀人者保留死刑的主张成立,我们就没有理由不认为报应同样要求对伤害罪、强奸罪与侮辱罪恢复肢体刑,宫刑和羞辱刑。毕竟,基于逻辑上的同一律,我们在谴责肢体刑、和羞辱刑的同时难以肯定死刑不野蛮,在主张死刑对杀人罪公正的同时,也难以肯定肢体刑对伤害罪、宫刑对强奸因与羞辱罪不公。”[2]

首先,等序报应追求的是刑罚与犯罪的轻重次序上的对等,它没有否定对罪行及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人执行死刑。其次,我们现在所使用的死刑绝不等同于等害报复中的死刑,并不是对犯罪用同样的方式让他慢慢痛苦地死去,由枪决逐渐演变为更加人道的注射,并且刑法保留死刑并不是只要杀了人就必须实行死刑,而需要从主客观多方面进行分析考虑。因此,对于认为只要保留死刑,则宫刑对强奸罪之类也是公正的,其谁的逻辑起点便已经是错误的。

(三)保留死刑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人权

人权与死刑人权是死刑废除论者高举的一面大旗。人权的实现离不开刑法的保障,只有通过刑法禁止与制裁侵犯人权的行为,防止侵犯人权的行为发生,人权才能得以实现,而人权是一种普遍的权利。亦即是人人所享有或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的普遍性决定了无论是一般人还是犯罪人的生命权都是不可剥夺的。

人权不不仅包括先例权而且包括自由权、生存权,财产权,在某种意义上这些权利并不比生命权位阶更低。如果说生命权是人生来就不可剥夺的话,那如何证明有权利剥夺人生来就有的自由权?还有个问题就是,受害人的生命公由什么来保护呢?有人认为人死不能复活,救不了死人不如救活人,此种观点让人难以接受。前面我们通过保留死刑的报告看到死刑对罪犯的威慑使他不敢随意践踏他人的生命,这难道不是保护受害人可能会受死亡威胁的一种最强有力的措施?

(四)根据契约论,在公民违约时国家有权根据严重情况剥夺违约人的生命权

死刑废除论者,通过社会契约论论证即使国家也无权剥夺人的生命,他们认为人权尤其是基本人权会作为国家权力的禁域,而具有超然的价值,即使是罪犯其生命权也会得到超然的尊重而不受剥夺。人们在与国家签订契约时把自由、财产等一系列权利让渡给国家,但生命应得到起码的尊重,故国家也无权力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国家不能无故剥夺守约公民的生命权利,但对那些违约的人却不能认为国家不能剥夺其生命权利,并要求国家在自己的生命受到侵害时替代自己进行惩罚,同样如果自己违反也必须接受。并且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法律条文之中规定警察、消防员、军人等不可以运用紧急避险,即使自己知道自己的生命可能受到巨大的威胁的情况下,仍不可像一般人那样逃走,这是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设置的。从此方面也可以看出在特定情况下人不得不让出自己的生命权,国家有权剥夺罪犯的生命。

二、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的现实必要性

(一)、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条件

从生产力的角度来看,虽然近些年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在不断的提高,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不可否认,我国的生产力还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人的生命价值还被保持在一个与物质条件相对应的较低水平上。而且,尽管防范犯罪要优于惩罚犯罪,但惩罚犯罪却远比防范犯罪省钱省力。废除死刑是在强化军队、警察、监狱、司法机关和行政组织等国家机器,并建立一套完备的司法制度和社会监控机制的基础上实现的。而这种完备的惩罚、控制和预防犯罪体系的建立,则需要雄厚的经济实力。我国的经济基础目前尚无法承担这种庞大的开支。[5]因此,生产力的落后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对犯罪惩罚的严厉化,也就决定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经济条件。

从经济体制方面来看,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的是公有制一统天下的计划经济。在这种经济体制下,经济管理秩序、公共财产被视为国家利益,而人身权益则被视为个人权益,根据“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准则,刑法极其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对公共财产和经济秩序的保护,由此形成了一种贬低人身权益价值的价值观念。虽然现阶段我国经济体制己转向市场经济,但经济体制的转变不可能立竿见影的带来价值观念的根本性变革。因此,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被扭曲的价值观念,还个人权益的本位地位,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6]

(二)、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政治背景的

在我国,剥削阶级虽然己经被消灭,但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同时,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期。这是一场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广泛领域的社会大变革。随着社会的变革,原有的社会秩序在这种变革的冲击下,造成了巨大的社会震荡,使暴力犯罪的刺激因素日益剧增。[7]而国家的强大,综合国力的提高都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虽然不可否认死刑威慑力的有限性,但是就目前来说死刑在惩罚严重性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是其他刑罚方法所无以替代的。所以,目前我国在政治上需要死刑的存在,以保障社会的稳定。

民主建设的落后也决定了我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基础。我国曾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史且未经过近代民主思潮洗礼的国家,封建意识的影响广泛存在,不仅渗入普通公民的思想意识与生活之中,而且渗入到政治体制之中,[8]从而出现权力的高度集中,在政治生活中国家权力至上、个人权威第一等现象,导致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处于相对落后状态。虽然,我国正在建设高度文明和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社会,这种情况正在逐步改善,但不可否认,特权现象、人治现象依然存在。所以,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落后现状决定了中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政治基础。

(三)、我国现阶段不具备废除死刑的人文背景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长河中,历代统治者推行严刑峻罚,以达到治国平天下、遏制犯罪的目的。在统治者长期的强化下,也使民众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强烈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报应复仇的意识,甚至“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至今还流行的观念。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实行的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方针,客观上强化了全社会对刑法历史使命的期待,致使重刑主义有所抬头。因此,要淡化在死刑问题上的报应观念,并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事。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第2个回答  2009-05-15
自从著名的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存废之争已经持续了两百多年,法学大师们曾经做了鞭辟入里的分析,死刑存废之争也由一个法律问题上升到了伦理学、哲学的高度。我小辈井底之蛙,仅一孔之见,但我认为,虽然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从形式上废除了死刑,但鉴于我国目前现实,死刑的全面废除时机还不成熟。

第一,死刑的威慑作用不容替代。刑罚的功能在于预防犯罪,具体说在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方法,其功能也表现在一般预防功能与特殊预防功能。一般预防不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是一种抚慰,而且在“杀人者死”思想基础下,可以更好的安抚受害者家属的心灵创伤,使其尽快从犯罪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重要的是以刑罚的严厉后果警告社会上的其他人,告诫他们不要去犯同样的罪,从而防卫社会。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死刑,使其永远丧失再犯能力。

第二.我国现实的物质条件。任何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产生与消亡都与其一定的物质条件相适应。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基础很不发达,人们对于财产关系、经济秩序看的十分重,以至财产关系、经济秩序与生命之间的差距相对较小,甚至大于生命价值,所以很多人对专家提出的率先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观点提出质疑,在这个基础上,贪污等经济型犯罪的死刑也有存在的必要。

第三,传统文化背景。中国自古以来重视刑法的打击,无论是商鞅变法还是明清的“治乱世用重典”,无论是“礼”、刑并用是还到今天刑法典规定的6个死刑罪名,“以牙还牙”的报应主义思想在国人头脑中根深蒂固,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所谓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在中国民众看来,“罪大恶极”,便“死有余辜”,大部分群众无法接受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经历了十几年的有期徒刑后活跃于社会中的事实。西方人权观念、生命至上的追求还没有普及,断然废除死刑必然招致各方面的反对。为了照顾民众情绪,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如果法律不帮助人们,人们就会从法律之外的行动来满足自己的报仇激情,法律就别无选择,就只能满足这种渴求本身,并因此来避免私人报复的更大邪恶。”

第四,现实环境。在一些地方,暴力犯罪依然猖獗,黑社会性质的团伙时时兴风作浪,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在此背景下,如果贸然废除死刑,治安形势将可能更加趋于恶化,公众的不满情绪也会大大增加。

实际上,一些国家在废除了死刑一个时期之后,由于治安恶化与公众意向的双重压力又不得不恢复死刑的反复过程就充分说明了废除死刑的复杂程度。例如,美国在 1967年7月以后,曾一度停止执行死刑达10年之久,但随着重大案件的直线上升,公众要求恢复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立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不得不修正停止执行死刑的法律与政策,恢复了死刑的适用。前苏联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菲律宾、意大利、瑞士等均出现了死刑反复存废的问题。

因此,死刑的存废绝非可以毕其功于一役的,对此,我们不能抱有法制浪漫主义的幼稚想法。死刑有其存在的根据,除了非废止死刑不足以防止死刑的滥用外,没有任何废止死刑的正当理由,这在我国现阶段尤其如此。但死刑的适用应特别谨慎,仅适用于少数剥夺他人生命、罪大恶极的犯罪人,正确适用死缓制度,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第3个回答  2009-05-14
崇拜就是盲目。

号称最自由,最民主的国家与人民,不也多是“俯在上帝脚下”吗?

天地万物,人为一物。物竞天择、优胜劣汰,自己的事情总归自己办,世界才会和谐。
不知这位村长大人有和感受,在忏悔之后,也不知村里的女人的心灵是否平和如初?
假如这个村长守身如玉,他痛苦万分。他仰天而问:仁慈的上帝啊!在忏悔之后,我的老婆,就又会心安理得地继续他的下一次偷情,上帝的宽容,是否助长了我老婆的邪恶?我的痛苦与损失谁来补偿?我们都是你的孩子,你怎么答我?

这只是偷情,杀人呢?西方常有一个人连续杀害多人的事件。那么杀人犯杀人之后,是否也在上帝面前忏悔,球的精神的解脱后,再去寻找下一个目标呢?

不无可能。冤死的人,应该向谁讨公道?上帝怎样主持公道?

一味的仁慈,连上帝都难圆自说,何况世上的人们?

不从人的本性出发,不能“就势论事”,乱之所由也。

求助于本物种之外的力量,必然会破坏和谐。
许多发达国家是废除死刑了,这是事实。

可是,人家可否有这么多“飞车抢夺”,是否有这么多“挪用公款”,是否有这么多“携款外逃”?

呵呵,公仆们常挂在嘴边的是“有中国特色的”什么什么,以上哪些疑问是“中国特色”。

死刑就该去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

尊重生命、尊重人权是不假。

但是,谁对哪些“恶贯满盈,十恶不赦”的人手软,他就是对天下人的残暴,上帝也不例外。

许多发达国家是废除死刑了,这是事实。
可是,人家可否有这么多“飞车抢夺”,是否有这么多“挪用公款”,是否有这么多“携款外逃 呵呵,公仆们常挂在嘴边的是“有中国特色的”什么什么,以上哪些疑问是“中国特色 死刑就该去掉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 尊重生命、尊重人权是不假 但是,谁对哪些“恶贯满盈,十恶不赦”的人手软,他就是对天下人的残暴,上帝也不例外。
西方人说,上帝是最公正、最仁慈的人,他们都是上帝的孩子。

请看下面的小故事:

有一个海边的村落,村里大部分男人时常出海很久不在家。村里的女人几乎每个人都会偷情,但在偷情后又会去找神父告解。

过了一阵子后,神父建议那些女人:以后我们把偷情这两个字叫做跌倒,只要说[跌倒]我就知道了!后来,老神父退休了,他走之前特别交代村长要把[跌倒]这两个字的意思转告新神父,但新的神父上任后,村长却忘了告诉新神父这件事。

女人们还是一样去找神父做告解,每天都有人跟神父说我今天跌倒了。因为跌倒的人实在太多了,于是神父去找村长,他建议村长要加强道路建设,免得太多人常常跌倒。没想到,村长听了却哈哈大笑。

神父不明所以,看村长笑得那么开心,就很生气地说:“你笑什么!村长夫人这个星期已经跌倒三次了!”
第4个回答  2009-05-14
1、我国现阶段法律还不健全,有的法律还不严谨,容易让犯法的人钻空子干违法的事情。2、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违法的事情层出不穷,现在有死刑有的人还甘冒被处死的危险去干坏事,若没有死刑还不把公安干警都累死?所以要加大执法力度。3、加大法律的威严和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作用。

为什么不可废除死刑
法律分析:1、我国还不具备取消死刑制度的群众基础。2、社会转型也决定了我国尚不具备取消死刑制度的社会基础。3、我国在执行死刑问题上是符合世界发展趋势的。4、适用死刑符合社会契约.5、废除死刑才是不人道的,因为这样做恰恰贬低了犯罪所侵害的个人权益或社会利益的价值。6、 死刑同样也往往被取得政权...

死刑应该被废除吗
1,中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55种,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还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绝大多数中东和北非国家都强烈地反对废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断地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2,中国是非发达国家,无论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程度上,都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盲目地废除死刑...

我国保留死刑的理由
2. 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可以有效地防止他们再次犯罪。3. 对于那些经过改造仍然没有改变,且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成为了必要的法律手段。4. 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而不是废除,更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和社会实际情况。【法律分析】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死刑不该被废除的理由
法律主观:应当。在中国,死刑是要废除,但是现在没有废除。中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55种,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还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绝大多数中东和北非国家都强烈地反对废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断地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

支持废除死刑的论点
法律主观:应当。在中国,死刑是要废除,但是现在没有废除。中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55种,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还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绝大多数中东和北非国家都强烈地反对废除死刑,甚至仍在不断地扩大死刑的适用范围。法律客观:《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

为什么不废除死刑
法律分析:1、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富分化严重、矛盾突出,重大刑事案件频发,此时废除死刑,将降低刑罚的震慑力,不足以维护社会安定;2、中国民众几千年来都认为“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千古一理”是“王法”,如果现在废除死刑,会使许多人认为这是对罪大恶极者的放纵、对...

中国不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
法律分析:中国人口太多,如果废除,将很难维持社会稳定,或者把死刑改为无期,将加大监狱管理难度,没有足够的监狱,可能导致越狱。显然,不能否定死刑对犯罪分子的威慑作用,应该肯定这种法制在当下中国的合理性。另外,法律是公平的,如果一个人杀了人,就应该也被处死,否则是对另外一个人的不公。有...

中国为什么不能废除死刑
中国不废除死刑的原因之一是,死刑对潜在的犯罪者具有威慑作用,能够防止他们肆意犯罪。死刑作为一种最具代表性的刑罚,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目前,我国刑法修正案已经废除了部分罪名的死刑,但仍有46项罪名保留了死刑,这表明死刑具有一定的威慑力。此外,死刑具有针对性,只有那些罪大...

中国为什么不能废除死刑
中国不废除死刑是因为死刑会对潜在的犯罪者有制约,不敢肆意妄为。其实不废除最具代表性的是死刑具有惩罚性,它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能够剥夺一个人生命的刑罚。目前,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九相继废除了22项罪名死刑,还有46项罪名有死刑,可以看出死刑是有一定的威慑性的。另外,死刑还有一定的针对性,只有...

我国现阶段为什么不能废除死刑
现阶段,废除死刑虽不可能,但是改进死刑立法,严格死刑适用各项条件,减少死刑罪名,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则是我们应当而且能够做到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主要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抢劫杀人、绑架杀人、强奸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的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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