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起这么一个案例:某男去外地出差,三个月后回家发现妻子刚好怀了身孕。经丈夫逼问下,妻子交代了出轨的事实,并承认孩子是别的男人的。丈夫一气之下想和妻子离婚。妻子却声称婚姻法有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问:丈夫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吗?人民法院又该如何受理?
据我了解,婚姻法却有这么一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请问各位:案例中男方的情况是否属于定义中“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我个人认为应该受理的,否则对那男人也太不公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