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孕期,男方没有权利提出离婚的要求,除非女方提出来要求离婚。
然而,法律对男方特定期间内起诉权的限制并非绝对。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所致;(二)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四)一方对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因此,如果女方婚后与他人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怀孕,违背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是对夫妻感情的极大破坏,在此情况下,继续限制男方的离婚起诉权,对男方显然不公平。
《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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