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领导提前一个月以口头形式告知我不愿意续签。请问这样最后是否有经济补偿?

至今没书面的形式。求解。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没有经济补偿。追问

就是说合同到期的 自动解除的 仍能有(N年→N月补偿)是吧?

追答

没有补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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