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叉车司机,但没叉车证。一年前我在工作期间撞了人,单位出面处理了此事,给被撞者8万元。现在我要求辞职,公司让我赔偿8万元的损失,不然就不让我辞职。出事的时候是由于晚上加班时间长,第二天精神状态不佳造成的,但由于时隔出事时的时间太久了,我拿不出当时加班的证据了。我是否要承担由于自己的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才能辞职呢?拜请您的答复,多谢!急!
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赔偿,如果工资未发的,可以扣除部分工资;如果辞职的,仍然应当赔偿。但具体的数额应当协商确定,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请参考以下法律资料: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扩展资料: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则。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
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赔偿,如果工资未发的,可以扣除部分工资;如果辞职的,仍然应当赔偿。但具体的数额应当协商确定,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请参考以下法律资料: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扩展资料: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还指出,如果造成了损失,公司有权利从工资中代扣: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我也想直接走人,但公司不给我档案。我有两种选择。其一,不要档案直接走人。其二,承担公司损失才给我档案。可我即想拿走档案又不想承担公司损失。我该怎么办?
追答你是说的包括你的保险、基金的问题吗?如果牵扯到这个问题也没必要担心。无论让你赔不赔你首先都要打离职,去找各部门管理人员签字。他们签不签是他们的事。签也好不签也好你就把这份离职报告交到人事部。交到人事之前别网了出去复印一份自己留着,因为上面有你的辞职日期。 等到满一个月以后他们不让你走你也可以直接走人,如果他们不给你办理合理的手续,或者档案没给你提出来,你就可以拿着当日的辞职单去劳动局举报。 毕竟劳动局是有这项规定的,像我们这种类型 的打辞职报告必须提前一个月,且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如果你过了一个月公司还未给你办理手续那就是公司的责任不是你的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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