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经到期,拒签合同,但仍在公司工作了6个月是否可以要到补偿?

本人于06年5月在一家北京一家知名IT公司工作,工作一年后,续签了一个为期三年的合同(但合同已经由原公司变为另一个子公司),2010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10年12月中旬时通知大家续签合同。本人因合同内条款不明确,不合理为由拒签并写明拒签理由,公司期间也未再次找我续签合同,但现仍在岗位工作了半年,现因工作压力巨大,想要离开公司,请问是否可以索要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1、公司社保一直按照北京市最低标准上
2、现公司保险要求我们必须有以下几种方式上,我也觉得不合理
a:转异地省继续上,b:我们自己上,半年报一次账,c:找第三方公司上,保险和合同人事关系全部转第三方公司,d:合同签总部,保险第三方上
3、合同里工资都不写全额实发工资,只写1200基本工资,工作地点只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写具体地址,如果以后随意调动我们工作,我们不同意是不是没地方去说理
4、连基本的工作时间、工作福利、解除合同后应如何解决全部未写到合同里
我个人觉得公司现在对员工很不负责,就想避责,尽量能不写的都不写,不知道这些是不是都违规的?请高人指点 谢谢

浙江孙律师:
签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只要你未签过,则用人单位需证明其要求你签,但是你拒签的事实。本案中,用人单位要证明这一点,必须出示之前提供续签的合同,而该合同中的内容与双方约定的内容不附,应当认定为降低劳动条件,故劳动者可以拒签,并要求三年内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拒签后的半年不能按照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来处理,你无法得到补偿。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5-19
搜集您在公司工作的证据,申请仲裁,主张2月——至今的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追问

如我主动提出辞职,并且也是我拒签的合同,我还 可以要到这个双倍工资吗?

追答

可以

第2个回答  2011-05-19
合同书是有正规的合同文本的,不可以由公司自主改变,否则无效与违法,没签合同的话没关系,你已经工作6个月了,按照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在6个月的话劳动合同期限是在3年,因为你已经构成劳动事实,所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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