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疑问

1999年5月28日,被告吴某在某市搭乘一辆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摩托车时,下车时将一只密码箱忘在车上,内有人民币7万元及银行存单7万元,。为此,吴某向警方报案。并自己印制大量寻物启事寻找该摩托车。该启事称:如有知其下落者,本人愿出1万元赏金以作酬谢。吴某经查得知,摩托车主住在长宁区一带,但不知具体位置。后得知王某经常给人改装摩托车,便找到王某,并当场给王某一份启事。经过多方努力,找到摩托车主住处,在公安机关配合下,找到摩托车主,追回钱款。吴某只给了王某两条香烟和两瓶董酒(价值200元)作为酬谢。王某不满,向吴某要酬金。吴某称:追回钱款主要是公安机关的功劳,王某起作用甚少,不同意支付酬金。王某诉至法院。
问:你认为该案如何处理?

法院应该支持王某的诉讼主张。吴某发布悬赏广告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要约,根据其悬赏广告的内容,只是要求王某提供摩托车主的下落,并没要求王某帮其追回财物。现在王某提供了摩托车主的下落,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找到车主,追回财物,王某已经履行了吴某广告中要求的行为,则二人之间的合同成立,吴某也要履行合同,否则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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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23
悬赏广告,即要约,提供线索并找到即承诺,合同生效,应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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