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28日,被告吴某在某市搭乘一辆残疾人驾驶的专用摩托车时,下车时将一只密码箱忘在车上,内有人民币7万元及银行存单7万元,。为此,吴某向警方报案。并自己印制大量寻物启事寻找该摩托车。该启事称:如有知其下落者,本人愿出1万元赏金以作酬谢。吴某经查得知,摩托车主住在长宁区一带,但不知具体位置。后得知王某经常给人改装摩托车,便找到王某,并当场给王某一份启事。经过多方努力,找到摩托车主住处,在公安机关配合下,找到摩托车主,追回钱款。吴某只给了王某两条香烟和两瓶董酒(价值200元)作为酬谢。王某不满,向吴某要酬金。吴某称:追回钱款主要是公安机关的功劳,王某起作用甚少,不同意支付酬金。王某诉至法院。
问:你认为该案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