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05-12
1、连续二次签订合同是指在08年1月1日后新签合同第三次续签时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在08年后到期的不算续签。比如:07年10月1日签的一份一年合同,那么在08年10月1日续签时只算第一次签订,不能算是第二次续签。如08年1月1日签一份1年的合同,那么到09年1月1日再续签时就算二次续签,只有符合二次续签合同,再第三次续签时就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的区别是:有期限约定和无期限约定。固定期限比如一年二年五年等是有期限的,无固定期限是直到法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才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合同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是可以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不是只有劳动者才可能解除的。
4、单位提前解除合同,不是说都要给经济补偿金的,如果是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2个回答 2008-05-01
1、第二份续签的合同
2、是;有固定期限(比如3年)就算是约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当然不是。《劳动合同法》设置的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无区别地适用于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不论劳动合同是否约定了终止期限,劳动者均可以经过30天书面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当劳动者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时,劳动者无需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4、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合同期内被公司辞退可以能拿到双份工资作为赔偿。
第3个回答 2008-05-01
没有那么肯定的
尤其是第一问
用人单位到底有几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一次,还是二次?
现在还没有定论呢
要等国务院实施细则出台才有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