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共有130驾驶员,正式工只有30多人,其余的都是公司分批招工进来的,时间长的已经有6年,短的也有1年--2年不等,当时大家都是看到公司张贴的招工启示而进的公司。公司对我们都是采取的试用期为6个月,过了6个月才跟我们签定了合同,合同为(劳务派遣工),当时,公司领导只是叫我们签字,都不给我们看,大家都想着长运公司也是这么大的一个公司,不会欺骗我们的吧,就也都没想那么多。这也因为大家对(劳动法)不是那么的了解。
近段时间我们才听到一点有关于(劳动法)对劳务派遣工的定义,就是:“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现在都过去了几年,公司一直没和我们再定另外的合同。
在此我想请教一下,公司这样做是不是欺骗了我们,还有就是我们怎样做才能让我们的权益得到保障,不受到侵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