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适用于劳动法?我今天到仲裁去咨询,他告诉我我属于事业编制人员,并不适用劳动法,劳动法规定不能约定违约金,若是事业单位人员签订了服务年限,必须等服务期满才行,也不存在提前三十天告知即可辞职一说
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纳入公务员编制或者参照公务员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聘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而有编制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我国当前采取的是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分别立法的模式,公务员劳动关系,由《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加以规范。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如工、青、妇等社会团体的机关工作人员)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拓展资料: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依法履行公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他说所指的劳动关系是指医院的护工啊之类的人员,像正式编制的医生是不适用的.....
追答。。。。。。。。。。。。。。不可能。要不你问他适用什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