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
根据2011年修订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有11种三级案由明确使用了“确认”一词,分别是;
1、第32项物权确认纠纷。
2、第67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3、第127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
4、第153项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5、第228项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6、第242项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7、第274项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8、第279项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9、第286项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10、第332项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11、第402项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司法实践中的确认之诉:
第一,对法律行为效力的确认。除了导致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行为外,其他法律行为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关系或权利,原本不应成为确认之诉的对象,但我国立法和司法中都存在直接确认法律行为效力的情形。
第二,对法律行为构造要素效力的确认。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通常由若干构造要素组成,当这些要素完全具备时,特定的法律效果才会产生。
第三,对特殊权利的确认。除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对物权、知识产权、股权等权利的确认外,司法实践也允许对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予以确认。
第四,对知识产权以外其他权利的不侵权的确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不侵权诉讼限定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绝大多数不侵权诉讼的实务操作遵循了这一规定。但是,也有个别案件侵犯的并非知识产权,依然得到了法院的审理。最典型的是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商业秘密并不属于传统知识产权的范围,在普通法国家甚至直接被认定为一种财产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确认之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