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提前一个月写辞职单,但是到了一个月公司不放人,但是我离职单交给了主管,

那个单子在主管那,我该怎么证明我是提前一个月交了离职单

楼主你已经是依法辞职的情形了: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你跟主管好好商量下啊。应该还是可以离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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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07
当时需要对方签字啊;留有一份啊;你自己就做了一份是吗?下月做2分份。现在社会都这样了啊。需要自己找律师。
第2个回答  2011-07-07
那张单子上面应该有日期的呀,这个问题应该没那么严重,只要他招到人,应该会放你走的,再和主管好好说说,主管既然接了就可以,顺便找点充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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