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下岗再就业制度性质是附条件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经济性裁员不同。企业不是一次性给与职工经济补偿,而是给予一个3年以内的过渡期。其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期满或职工在其间再就业的,原劳动合同解除。(二) 下岗再就业制度主要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合同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工人。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三) 国家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并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的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中心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四) 当前的下岗再就业制度具有过渡性质。《劳动法》规定了企业经济性裁员制度,这是解决国有企业人员臃肿的最终途径,但当前全面实行这一制度有一定难度。国家将在5 年内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是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制度。以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自由流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待遇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职工下岗证明”,下岗职工凭证明享受有关待遇,国家规定下岗职工在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间,待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按月自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的标准确定,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具体递减比例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标准。2. 按月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保险费用(包括个人交费部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交费基数,保险费按规定计入岗职工个人账户。对于没有实行以劳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按规定为下岗职工报销医药费。3. 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其提供就业信息,组织劳务输出,并进行再就业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4. 享受国家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5. 享受国家有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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