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人侵害公司股东利益的问题

总公司法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以公司名义开办了一家下属的分公司,将此分公司交与某职工经营、管理,其以5套房屋(原始造价,每平米2400元)回报给了公司法人。在分公司的经营中涉及拖欠款项300余万元,后经法院判决由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并未提及分公司开办中的猫腻。 请问这属于何种法律问题,属于什么性质,公司股东应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法人责任,属于总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公司股东的利益,应当通过另外的诉讼解决。追问

是否可以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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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03

法人没有刑事责任,法人也承担不了刑事责任,即使有刑事责任也只能由法人代表或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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