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法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以公司名义开办了一家下属的分公司,将此分公司交与某职工经营、管理,其以5套房屋(原始造价,每平米2400元)回报给了公司法人。在分公司的经营中涉及拖欠款项300余万元,后经法院判决由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并未提及分公司开办中的猫腻。 请问这属于何种法律问题,属于什么性质,公司股东应如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是否可以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法人没有刑事责任,法人也承担不了刑事责任,即使有刑事责任也只能由法人代表或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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