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去年11月24日入职,今年元月6日下午下班半小时前被通知明天不用来上班,之前没有任何预兆或者提醒。我想知道公司这样做合理吗?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需要提前通知吗?
我是做企业文化宣传的,公司解雇的理由是我做的报刊不符合他们要求,我未和下面的销售人员进行进深入沟通认为我沟通能力欠缺。事实上这个报纸如何做之前我是和老板深度沟通过的。我认为公司很不人道的地方有两点,第一是要辞退我为什么选在我上岗一个半月后,把报纸小样都做出来后提出,而不是在我任职之初,并且非常突然,我认为这样浪费我了我的时间和选择别家公司的机会。第二是马上过年了,工作相对来说很难找,公司在这个时候解雇我实际让我陷入了工作荒。公司说多给我三天的工资,我想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给予我相应的赔偿吗?
另外,公司在我入职以后,未进行任何的岗前培训,也没有任何我这个岗位的工作说明书。我这个岗位是这个小公司为了尝试而新设立的。我现在怀疑他们解雇我的实际原因其实是因为他们不打算再设立这个岗位了,因为在此之前公司是希望我带着做人事的事情,后来由于公司人员调整,新招了专门做人事的人员,我的岗位实际就是多出来了。请大家帮我解释下疑惑。
劳动法是没有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几天通知员工本人。
只规定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之前明确公布的录用条件的,可以当即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人品方面有严重问题,不符合公司招录条件的,可以立即解除。
但是,如果之前没有公布明确的录用条件,或者他没有明显违反的,那么还是要提前通知的,否则可能构成解雇程序的违法,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其赔偿金的。
因公司架构调整将试用期内的员工辞退,是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的,但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其赔偿金。
拓展资料
用人单位在决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要慎之又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用人单位的规范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这需要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要规范自身的用工行为,健全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将用工风险降到最低。建议用人单位与专业律师合作,聘请专业律师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帮助企业制定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为企业规范用工提供法律指导,这样对企业的稳定发展会大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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