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房东因资金需求或是其他原因要将租赁房屋进行出卖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很多承租人认为房屋正由其租赁使用,房东不能随意的把租赁房屋卖掉。在此,我告诉大家,房东对租赁房屋享有所有权、是物权,而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享有的是基于租赁合同而产生的使用权、是债权。从物权法的角度来分析,同一标的物上,物权的权利大于债权的权利。即虽然房东将房屋出租给了承租人,但是其依然享有该房屋的物权,享有对其处分的权利。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房东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租赁房屋的权利。如果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明确表示要购买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就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于其他第三人。因此,租赁合同中,房东是可以出卖租赁房屋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租赁期间的房子能买卖,但是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如果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房东以卖房为由将承租人赶走,房东的行为构成违约,承租人可以向房东主张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