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用自己的房产证做抵押为他人贷款后,债务纠纷的若干问题

97年,某A在信用社贷款3万5,B是担保人且用B的房产证作为抵押、抵押期限可能是两年,后A出具一张一年内还清贷款及所发生所有债务纠纷与B无关的字条。并在归还B房产证上私自注明债务已注销、致使B以为抵押已注销。00年后,A不知所踪,B突发疾病变成植物人。2011年,信用社通过当时贷款介绍人找到B,说贷款未还。贷款发生时B的配偶对此一无所知。现B根本不能言语,所以无法从B的口中得知当时贷款的具体情况。
情况已说明,问题如下:
1、A出具的所发生债务与B无关的字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A在B的房本上的私自标注是否构成诈骗,如B可以找到A、应该是报警还是起诉?
3、是否有追讨期限、抵押期限届满几年,如债权人不追讨抵押权消失?
4、B的家人是否可以去信用社查看贷款底单及复印底单?
5、现在B的房子面临拆迁,信用社未起诉,B应该怎么办才能让自己的损失减到最低?
6、B应查看哪些法律规定来研究此问题?
麻烦各位帮帮忙,小人在此谢过了。。。只有这么点分了不好意思。。
2011年之前 信用社从未向B追讨过,这次也只是让别人来看看是否能找到A,并没有下达书面通知。

您好
一.A出具的字条,不能免除B的担保责任,除非是信用社声明放弃B承担担保责任

二.我们先来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提问中,虽然A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三.担保期限: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所以,您要落实该案是否有约定保证期间,是否过诉讼时效

四.无权
五.97年至2011年期间,银行是否有过催收通知或主张权利的行为?这一点是关系是该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关系,也是是否免除担保责任的关键.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五.您可查阅<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民诉>。<物权法>.<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5-25
B家应坚持不知道此事,不签字,不认债!这个已经超过担保的法律时效了。主债权是两年,即A失踪两年后,银行已经丧失法律时效,担保从属债权当然也失去时效了!你可看看担保法的规定!追问

房子的他项权证在信用社呢 不认账也不好使啊

第2个回答  2011-05-25
上面所陈述的法律事实比较多,涉及到法律法规也比较复杂,需要拿书面材料与律师面谈方才能够分析清楚。建议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纵横法律网 简军律师
第3个回答  2011-05-25
【您好,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1.如果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话,那么该字条无效。

2.不构成诈骗。B可以起诉,主张损害赔偿。

3.抵押权的主张时效同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即2年;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抵押权时效亦届满。

4.B无权查看。

5.找到A,主张赔偿。

6.物权法、民诉法、担保法、民法、合同法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担保人用自己的房产证做抵押为他人贷款后,债务纠纷的若干问题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所以,您要落实该案是否有约定保证期间,是否过诉讼时效 四.无权 五.97年至2011年期间,银行是否有过催收通知或主张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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