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的竞业限制

本人的公司与员工签定保密协议并有竞业限制,按新劳动法,无论员工主动辞职还是公司炒员工,公司都要

赔竞业金.于是公司就找了一个法律顾问,要求员工在签定劳动合同时一并签定一个协议,说明员工主动离

职时,自愿放弃竞业金.公司这样做合法吗?这样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并且上一份合同并没有到期.公司签定的合同,全由公司保管,员工手中没有

  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订立保密协议,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进行限制区域、期限、经济补偿和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但禁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规定,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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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23
1.公司这种做法是对劳动法的误读,自愿放弃竞业补偿金的条款属于无效约定,其他内容约定有效。

2.劳动合同由公司保管,你没有合同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支队投诉,由劳动局责令其改正。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公司要求签订的放弃竞业金的协议无效,违反了新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4-22
你可以选择不签,如果签了就有效。如果放弃了竞业金,你就不必再受竞业限制。
第4个回答  2011-04-23
首先单位没有将劳动合同给你一份,这是违法的。
竞业限制是对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择业行为的一种限制,理应由单位向其每年支付一定补偿。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是要支付违约金的,这也是新法中为数不多的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条款。
我认为如果说劳动合同解除是因为员工主动离职,而这种离职并非是因为单位的违法行为如不足额支付加班费等造成的,还是要收到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的。如果说合同中约定了等同于自愿放弃,这个条款是不合适的,应该是该竞业限制还存在,单位还应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你也按规定保守秘密。如果单位不支付补偿金的话,你当然不必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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